托人違規辦事沒辦成起訴退錢,如果托人辦事是不合法的可以起訴退款嗎

導讀:
本案被告乙女以為原告甲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為由向原告兩次索取人民幣93000元,并為原告出具欠條,取得錢款后并未兌現承諾、為原告辦理事宜,被告乙女辯稱其收到錢款后將此款交給案外人,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且為原告書寫欠條的人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辯稱意見不予支持,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處取得25000元,稱是辦理退休的前期費用,被告乙女為此給原告書寫欠條一張,并約定事情辦理不成予以返還,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甲人民幣93000元。
托人違規辦事沒辦成起訴退錢,法院怎么判
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乙女返還人民幣93000元,被告乙男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記離婚。
被告乙女與原告甲經被告乙男母親、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為原告甲辦理退休并能領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紹相識。
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處取得25000元,稱是辦理退休的前期費用。被告乙女為此給原告書寫欠條一張,并約定事情辦理不成予以返還。
2016年7月12日,被告乙女又在原告處取得68000元,稱是辦理退休補交的保險費用。被告乙女為原告出具欠條。2017年9月,被告乙女承諾的事情始終沒有音信。
原告到社保部門了解,被告知沒有此事。
原告去公安機關報案,經審查,不構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一審法院判決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本案被告乙女以為原告甲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為由向原告兩次索取人民幣93000元,并為原告出具欠條,取得錢款后并未兌現承諾、為原告辦理事宜?,F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還此款,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間雖與被告乙男系夫妻關系,但被告乙男未參與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項,不承擔連帶返還義務。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乙女辯稱其收到錢款后將此款交給案外人,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且為原告書寫欠條的人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辯稱意見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甲人民幣93000元。二、駁回原告甲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上訴人是否應返還被上訴人款項93000元。
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委托關系,上訴人受被上訴人委托將款項交付了案外人,上訴人無還款義務。本案中,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分別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兩張欠條,上訴人對給付款項及出具欠條的事實予以認可。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系委托關系無證據證明,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主張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應由刑事案件處理的問題?,F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項被認定為詐騙金額,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乙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主張
乙女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1.原一、二審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本案應當定性為委托合同糾紛,而不應當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因為申請人是受被申請人的委托,找他人為其辦理退休事宜。對此被申請人在起訴狀和庭審時都有明確的表述,通過證人的證言也能得到證實。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當得利糾紛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獲得利益,本案申請人只是幫助被申請人找人辦事,并轉交相應的款項,并沒有因此而獲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審均判決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辦理退休的費用是錯誤的。申請人是按照被申請人的指示找他人辦理退休事宜,并且將相應的款項交付具體辦事的人員,銀行交易明細能夠證明申請人已將辦理退休事宜的費用交給他人。無論委托的事項是否辦成,其后果都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即使退款,也應當由具體辦事的案外人退還,不應當由申請人退還。
3.被申請人辦理退休事宜的行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被申請人在不具備退休條件的情況下,委托申請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找人辦理退休手續,被申請人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其行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原一、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故請求貴院對本案提起再審,并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訴訟請求。
甲辯稱,一、二審判決正確,調查的事實清楚,采信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乙女的再審申請。
再審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本案中,甲在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為辦理退休,給付受托人乙女財物,企圖通過不正當途徑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這種行為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為部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創造了條件,也破壞了國家基本養老社會保障體系和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秩序。因此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故應駁回起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甲的起訴。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案號:(2020)遼07民再41號
當你看到這篇文章你有兩個選擇:
(1)你可以將他分享出去,讓更多朋友看到;
(2)你可以不會理會他,就像你從未看見一樣。
如果托人辦事是不合法的可以起訴退款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調整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范所確認和保護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能夠得到民事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是合法的。因此,根據非法利益不受保護原則,基于該違法請托行為所產生的糾紛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在我們生活中,有時候會遇到一些托關系辦事的情形。并且這些情形一般出現于正規渠道無法正常辦理的狀態之下。比如孩子入學、事業單位入職、為犯罪人員爭取緩刑或減刑等情況。受托人收了錢之后,是否真正幫你辦了事,很難知道。如果事情沒有按照約定辦成,該怎么辦呢,錢可以起訴要求退回來嗎?
對于這類案件的起訴,不同的當事人會選擇不同的案由起訴,有些會選擇不當得利糾紛(法院有支持有不支持),有些選擇在民間借貸糾紛(敗訴可能大),有些選擇委托合同糾紛(比較合理)。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主張方式,也會帶來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起訴時要結合案情慎重選擇。
通過類案檢索發現,托人違規辦事沒辦成能否要求退錢的訴訟,法院會有幾種不同處理結果:一是將“辦事費”退還給原告;二是沒收“辦事費”等非法所得;三是駁回原告要求退還“辦事費”的訴請。至于哪種處理結果,通常法院會考慮所涉違法行為是否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應通過個案的裁判評價和利益分配樹立正確的司法導向為依據進行審查。
基于不當得利制度判斷托人違規辦事財物的性質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基于此,法律規定受損失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一般情形下需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不當得利才能成立: (一)一方取得利益。即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的財產利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其中非財產利益如精神利益不在范圍之內。 (二)他方受損失。即另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包括財產利益的積極減少和本該增加的財產利益卻沒有增加這兩種情形。 (三)一方取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得到利益造成的,一方得到利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和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 (四)沒有法律根據。這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性條件。不是直接根據法律或者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沒有法律根據的,亦即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該得利即為不正當的。 綜上,從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上判斷,托人違規辦事中的財物可以構成不當得利。
基于不法原因給付制度判斷托人違規辦事財物的性質
不法原因給付指給付的原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反公序良俗。例如給婚外情人的財產贈與,為賄賂官員而財產給付,支付賭資或者嫖資等。不法原因給付的構成要件主要由不法、原因、給付這三個概念構成: (一)不法。既包括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形,又包括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原因。既包括合同本身的目的即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直接希望獲得的利益,也包括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希望達到的最終目的和動機。 (三)給付。不法原因給付中的給付有不同的學說爭論,一般認為給付是指導致利益變動的法律行為,一些學說認為也包括事實行為。
綜上,從不法原因給付的構成要件上判斷,托人違規辦事中的財物也可以構成不法原因給付。
從司法判決的警示意義出發,對于托人違規辦事財物的性質應認定為不法原因給付更為妥當。法院對不法原因給付的處理與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有很大不同的,法律賦予給付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卻不支持不法原因給付的給付人返還請求權,以此來表明法律不支持不法原因給付這類行為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