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書和協議書哪個才有法律約束力

導讀: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離婚訴訟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8月1日起,家庭暴力的認定范圍擴大,要保留好10種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先提起離婚訴訟,這意味著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該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7月9日凌晨,一女子遭男子強行拖拽塞進車內的視頻引發關注。9日晚,該男子發布了道歉視頻,但隨后又刪除。10日下午警方對極目新聞記者稱,此案尚未結案。當事女子發文表示,該男子是自己的前男友,他已寫下保證書不再騷擾。該男子是否會遵守自己所寫的保證書,尚未可知,只能希望真的能做到。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寫了保證書,卻繼續家暴,或傷害女性,屢教不改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6月3日發生的女碩士拒絕同事追求被當眾砍殺案,兇手就曾寫過保證書保證不再糾纏,但是后來依舊是當著兩個同事的面將那位女碩士殺害。
1、保證書只能看人品
很多很多的保證書其實只是一種自我道德的約束,根本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只能說是自己給自己設定的約束,而自己又可以隨時打破。所以千萬不要輕易去相信所謂的保證書,保證書寫得再好,也不能等于將來就一定會做好。
2、不要因為保證書而放棄追究責任
上面提到的女碩士被殺案,就曾因兇手寫了保證書,而放棄追究過其責任,但是最終卻慘遭殺害。如果傷害已經發生,寫再多的保證書都無法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實,要讓這種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
3、“形同虛設”不等于不要保證書
如果對方愿意寫保證書,千萬不要因為上述情況而不要。比如家暴后,丈夫給老婆寫下保證書,這個時候雖然保證書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但是這就是證明丈夫家暴的鐵證。將來萬一離婚或者追究其責任,這就是再好不過的證據。
4、協議書才有法律約束力
寫再多的保證頂不上簽署一份合法合規的協議。比如家暴后,丈夫為了彌補自己的過錯,寫下保證,將來如果再家暴就要凈身出戶等等。實際上真的因為家暴離婚了,丈夫往往是不可能凈身出戶的。在丈夫寫保證書的時候,可以要求其把形式變一下,變成婚內財產約定。切記,是婚內財產約定,而不是離婚時如何如何。因為如果寫離婚時如何如何,只要當時沒有辦理離婚,這個協議實際上是沒有生效的,沒有意義。
而婚內協議約定往往是有效的,可以將丈夫許諾的財產補償直接以婚內協議約定的方式加以固定,雙方簽署一份協議。這樣既能取證,又能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制裁。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離婚訴訟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8月1日起,家庭暴力的認定范圍擴大,要保留好10種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先提起離婚訴訟。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者,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我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實施。該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有效預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近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作出和執行等環節存在一定障礙。如何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于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明確適當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主體范圍;明確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形式及證據標準;明確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加大懲治力度。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
《規定》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這意味著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凍餓、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也屬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實踐中,還存在其他可歸為家庭暴力范疇的行為,需要明確。
《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行為均屬于家庭暴力。“這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鄭學林說。
年老、殘疾、重病者也可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實踐中,還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的情形。
《規定》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對于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
診療記錄等10種證據可認定家暴事實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
《規定》列舉10種證據認定家庭暴力的事實,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傷情鑒定意見。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標準不夠明晰,是辦理該類案件的難點。《規定》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助于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者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被申請人理應嚴格遵守,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請人在保護期內仍然實施家庭暴力,應當堅決依法懲治。反家庭暴力法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規定》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刑法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從而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本身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范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回應社會關切。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標志,是社會文明的基石。鄭學林表示,各級人民法院將持續深入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裁判和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心認同,讓崇尚文明、反對暴力成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和全體社會的良好風尚。中國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