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會不會構成犯罪

導讀:
律師分析:本案中,對趙先生的行為該如何認定是本案的關鍵點,因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救助的法定義務,趙先生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可能會發生死亡的結果卻將其放任不予阻止,具有間接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心理,屬不作為刑事的犯罪,違反了夫妻間的救助義務,其中對于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在&ldquo,而道德上的救助義務歸人們的良心管轄,是自愿行為,在有能力救助的條件下選擇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會道德的譴責,無強制性義務,案例回顧:趙先生與楊小姐是一對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因趙先生系三代單傳并且有著嚴重的&ldquo,出于緊張,趙先生沒有對楊小姐進行救助,而是攜情人私奔躲藏,見死不救&rdquo。
見義勇為是我國優良的文化傳統,很小的時候就會被教導要見義勇為,即在別人遇到困難的時候要敢于伸出援手來幫助他們。但有些人在別人需要幫助的時候選擇了漠視,也就是常說的“見死不救”,這種“見死不救”一般來說只是道德上譴責的對象,但您是否了解這種“見死不救”也會成為刑法評價的對象,嚴重者也會面臨刑事的懲罰。
案例回顧:
趙先生與楊小姐是一對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因趙先生系三代單傳并且有著嚴重的“重男輕女”思想,對楊小姐很是不滿,趙先生曾兩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均被駁回,趙先生對此很是不滿,常常以夜不歸宿。
一次偶然,楊小姐得知趙先生已出軌他人,多次與趙先生爭吵,但趙先生卻不以為然,繼續出軌。
出于憤怒,楊小姐買回一瓶農藥喝了下去,并跟趙先生說自己喝農藥了,趙先生卻對此置之不理便出門了,等到趙先生回家楊小姐嘔吐白沫,奄奄一息。
出于緊張,趙先生沒有對楊小姐進行救助,而是攜情人私奔躲藏。由于未及時救助,楊小姐死亡,后被鄰居發現。
律師分析:
本案中,對趙先生的行為該如何認定是本案的關鍵點,因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救助的法定義務,趙先生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可能會發生死亡的結果卻將其放任不予阻止,具有間接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心理,屬不作為刑事的犯罪,違反了夫妻間的救助義務。具備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條件,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但本案畢竟不能等同于積極的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應在量刑時酌情減輕處罰。
相關法規:
一個公民對另一個公民的救助義務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道德上的救助義務(可救可不救,不構成犯罪);一是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法定義務)。其中對于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在“見死不救”前可能會構成不作為形式的犯罪。
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事實并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
而道德上的救助義務歸人們的良心管轄,是自愿行為,在有能力救助的條件下選擇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會道德的譴責,無強制性義務。
總的來說,見死不救不是想當然有罪或者無罪,情況不同,結果亦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