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還能反悔?

導讀:
從原被告簽訂的《服務協議書》和《項目標識使用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看,被告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將其享有權利的某品牌企業標識及經營管理規范等經營資源許可原告杜某使用,并要求原告杜某按照其經營模式開展經營活動,同時向其支付相應的費用,本案中,原告杜某直至訴前一直未開店,也未在被告處接受培訓,被告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亦未向原告杜某提供運營指導或經營管理規范,故原告杜某尚未實際利用被告的經營資源、開展特許業務,可以認為是在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內,此時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簽了合同還能反悔?
杜某從事餐飲行業多年,偶然在網上發現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誠招加盟商,就撥通了加盟熱線,杜某被對方的加盟業務人員說得十分動心,未經仔細考察研究,便與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了《服務協議書》和《項目標識使用協議》。
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授權杜某在山東省臨沂市地區加盟其旗下某品牌項目,合同還約定杜某在簽約時一次性向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支付指導培訓服務費、品牌使用費等投資費用118000元人民幣,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向杜某提供合同約定的企業標識及經營管理規范;為杜某從業人員提供專業規范、系統的培訓,為杜某培訓2名技術人員,為杜某提供長期的運營指導、咨詢及技術支持服務等。
協議簽訂當天,杜某足額向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支付了投資費用118000元。但此后,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未按協議約定內容向杜某全面履行義務,致使杜某一直未能開店。
代理經過
律師接受委托后,詳細查閱了案件材料,認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原告杜某和被告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應屬特許經營合同,被特許人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單方合同解除權,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應當返還杜某加盟費。庭審中律師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原告杜某和被告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書》和《項目標識使用協議》應予解除,被告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應當返還原告杜某已經支付的指導培訓服務費、品牌使用費等118000元。
從原被告簽訂的《服務協議書》和《項目標識使用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看,被告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將其享有權利的某品牌企業標識及經營管理規范等經營資源許可原告杜某使用,并要求原告杜某按照其經營模式開展經營活動,同時向其支付相應的費用。
可見,上述約定內容完全符合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征,涉案合同應屬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由此可見,被特許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是一項法定權利,其目的在于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被特許人一定的“冷靜期”,該項權利不能通過合同的約定予以排除。
故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書》和《項目標識使用協議》,雖未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及其行使期限,但仍不能排除原告杜某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雙方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的履行狀況,綜合判斷原告行使解除權是否屬于“一定期限內”。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許人在特許人指導下使用特許人的相關經營資源,在特定經營模式下開展特許業務。本案中,原告杜某直至訴前一直未開店,也未在被告處接受培訓,被告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亦未向原告杜某提供運營指導或經營管理規范,故原告杜某尚未實際利用被告的經營資源、開展特許業務,可以認為是在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內,此時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原告杜某主張退還118000元投資費用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綜上,懇請法院支持原告杜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辦案結果
在案件辦理中,考慮到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經營不善,面臨倒閉破產,而另一家餐飲管理公司有收購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的意愿,且自愿代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返還加盟費,杜某為了能盡快拿到返還的加盟費,也愿意和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調解。
最終,該案經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協議約定原告杜某和被告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書》和《項目標識使用協議》予以解除;被告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19年6月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杜某支付人民幣70800元。如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可按119330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提示:
特許經營、連鎖加盟作為現在一種流行的商業模式,因其自身優勢被眾多企業推崇。一些被特許加盟商為了傍上名牌能夠學習借鑒先進的經營管理模式,而紛紛加盟知名品牌。但是任何商業行為都要回歸理性,加盟前要做好考察工作,并且這個考察應當是雙方相互的。只有如此,特許人才能避免因對方行使單方解除權而造成的商業秘密泄漏,而被特許人才能避免支付了加盟費后又后悔的情形發生。
雖然法律賦予了被特許人一定的解除期限,但是即便解除了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輕易也不會全額返還特許加盟費用,還要通過打官司處理,也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