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定罪入刑標準是什么

導讀:
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罰兩個方面,&ldquo,是公眾和媒體為方便表達和傳播而使用的一個&ldquo,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含義是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和規范的范圍,之前此類行為只受民法、行政法調整和規范,所承擔的責任只是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后,加重了對這種行為的懲罰力度,由行政處罰提升到刑事處罰。
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罰兩個方面,&ldquo,是公眾和媒體為方便表達和傳播而使用的一個&ldquo,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含義是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和規范的范圍,之前此類行為只受民法、行政法調整和規范,所承擔的責任只是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后,加重了對這種行為的懲罰力度,由行政處罰提升到刑事處罰。
“醉駕入刑”是公眾和媒體為方便表達和傳播而使用的一個“縮略語”,含義是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和規范的范圍,之前此類行為只受民法、行政法調整和規范,所承擔的責任只是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后,加重了對這種行為的懲罰力度,由行政處罰提升到刑事處罰。
“醉駕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單指刑罰。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罰兩個方面,“醉駕入刑”是把醉駕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但是否受到刑事處罰,要根據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來決定。
而“醉駕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罰。因而,“醉駕入刑”與“醉駕免刑”并不矛盾,依據刑法規定,對醉駕行為是允許定罪而不判刑的。醉駕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駕者就應當一律判刑。
一、危險駕駛罪的概念、構成要件
(一)概念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要件
1、危險駕駛罪的主體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為18周歲的身體符合要求的自然人。筆者認為,對于16周歲到18周歲之間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類人駕駛汽車,肯定為無證駕駛,然而危險駕駛罪并沒有把無證駕駛的行為列為危險駕駛罪認定的行為,其實,無證駕駛的行為在筆者看來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脅同樣也是相當大的。
因為,機動車駕駛證的取得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要求為18周歲,所以,對于16周歲至18周歲的我國公民來說是不能取得駕駛資格的,那么,這類人如果不存在酒后駕駛汽車,即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既然駕駛機動車是一種專業技術類工作,對于無證駕駛汽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當之大的,并不會輕于酒后駕駛機動車。所以筆者認為危險駕駛罪應該把無證駕駛也認定于其中。這樣才會更完善我們此次立法的初衷。
醉駕定罪入刑所指的是對于酒駕處罰制度的改變,之前酒駕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之內,但是在新的法規當中,對于醉駕屬于刑事責任。在處置時也會按照刑事法進行處罰,并加以定罪。除此之外,處罰時需要將危險駕駛與醉駕區分開來進行。本文來自網絡:如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
醉酒駕駛坐牢的情形
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最高量刑是6個月拘役。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