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體檢什么病可以不用被拘

導讀:
哪些疾病看守所不羈押《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對于罪行較輕和人身危險性不大,不羈押發生危害社會行為的可能性不大的,可以適當放寬不予收押的范圍,以減輕看守所負擔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醫治疾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拘留機關對違反人進行拘留在拘留所進行,有嚴重疾病的違法人不予行政拘留,而且需要有不進行行政拘留的通知書,告知決定機關相關情況。
看守所在收押人犯時,會對收監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那么,哪些疾病看守所不羈押呢? 根據我國看守所條例對收押人犯不予羈押情形的相關規定,主要對象包括精神病和急性傳染病患者,以及孕婦和哺乳期婦女。
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以及其他嚴重疾病的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另外: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歲以上的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也可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派出所拘留人的程序是什么: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公安機關執行;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該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發行的《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具體來說拘留所不予關押的疾病類型主要指以下這些疾病:
第一,患有精神類疾病的,比如嚴重的抑郁癥,精神分裂,間歇性精神,癲癇疾病等等不予關押;第二,各種類型的嚴重的心臟疾病不予關押;第三,嚴重的高血壓疾病不予關押;
第四,嚴重的肺結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嚴重呼吸類型的疾病不予關押;第五,嚴重的各種肝臟類型的疾病不予關押;第六,嚴重的腎功能疾病不予關押;
第七,嚴重的腦血管問題導致的各種疾病不予關押;第八,脊髓等神經元疾病導致的癱瘓等疾病不予關押;第九,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關押;第十,嚴重的糖尿病類型的疾病不予關押。
除此之外,還有尿毒癥,嚴重的皮膚病,手術后導致的生活不能自理,消化道嚴重疾病,老年癡呆,截肢,惡性腫瘤,艾滋病等傳染病,以及其他嚴重疾病導致沒有自理能力的疾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拘留機關對違反人進行拘留在拘留所進行,有嚴重疾病的違法人不予行政拘留,而且需要有不進行行政拘留的通知書,告知決定機關相關情況。
哪些疾病看守所不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了解到看守所對人犯不羈押的三種特殊情形,主要包括患有精神疾病或是急性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懷孕或是哺乳期的婦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因病不予收押的條件、程序及規范
第一,應由最高司法機關聯合出臺規定,對看守所不能收押的疾病范圍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對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的疾病、什么情況的精神病、傳染病患者才可以不收押進行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應當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為主要出發點。在確定不能收押的疾病范圍時,應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相聯系。對于罪行較輕和人身危險性不大,不羈押發生危害社會行為的可能性不大的,可以適當放寬不予收押的范圍,以減輕看守所負擔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醫治疾病。
對罪行較嚴重者和屢犯、慣犯,以及其他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克服困難,采取相應的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在押未決犯不采用保外就醫辦法的通知》(1984年11月26日)第二條有類似規定,對于主觀惡性極大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不逮捕關押確有社會危險性或者有串供、自殺可能的,雖患有嚴重疾病也應當逮捕關押,看守所要對其給予積極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在嚴密看管下就地住院治療。
第二,對為逃避羈押而故意吞吃釘子等異物,或以其他形式自傷自殘者,只要沒有生命危險,一般應予收押。《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傷、自殘的,不準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其后果由其自己負責。雖然該規定是針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但對收押前吞吃異物的犯罪嫌疑人也應當適用。從司法實踐看,這類犯罪嫌疑人多是屢犯、慣犯,多次被判刑或勞教,作案經驗多、反偵查能力強,而且往往以盜竊等侵犯財產犯罪所得為主,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很大。
第三,對非急癥的犯罪嫌疑人,該羈押的應予羈押。對一般患有慢性疾病,如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采取服藥治療、加強看護、定期進行身體檢查等方法防止事故發生。對慢性傳染病患者(如乙肝患者)應采取隔離羈押,餐具、生活用品隔離等措施,防止傳染事故發生。《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治療,而沒有一律要求辦案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
第四,應當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疾病診斷的程序,可指定專門的醫院,明確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擬變更羈押措施犯罪嫌疑人的疾病診斷,看守所和監所檢察人員應共同在場。對擬收押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疾病診斷也應由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人員共同在場,避免出現弄虛作假使犯罪嫌疑人逃避羈押的情況。
司法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也是司法機關的一項司法權利,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可以防止嫌疑人逃跑,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但在實踐是有些犯罪嫌疑人是不宜羈押的,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有急性傳染病等情況的,或者可能隨時有生命危險等嚴重疾病的,顯然是不適用于羈押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