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析產訴訟費收費標準

導讀: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屬于財產糾紛,法院按訴訟標的金額收取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旨
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屬于在執行程序中衍生的訴訟程序,本質上屬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法院受理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時,一般按照訴訟標的金額收取案件受理費,而不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
案號
(2022)京0102民初66號
審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
法院受理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時,按訴訟標的金額收取案件受理費,還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
基本案情
被告范某彪與被告劉某鑫于1988年12月23日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位于北京市西城區XXX號北京市西城區房屋一套,登記在被告劉某鑫名下。
原告李某明與被告范某彪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115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范某彪向原告李某明償還借款本金401 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告范某彪并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李某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登記在被告劉某鑫名下的房屋,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二被告并未對此分割,對原告李某明債權的實現構成妨害。
2019年9月5日,李某明和范某彪在執行談話筆錄中達成和解方案,和解方案的內容為:本案所有本金及利息共計41萬,范某彪于2019年12月31日償還5萬,剩余的于2023年3月31日前還清。2021年9月14日,本院查封了被執行人范某彪配偶劉某鑫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XXX號北京市西城區房屋。現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位于北京市西城區XXX號北京市西城區系二被告范福彪、劉蕊鑫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50%的份額。
法院觀點: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債權人可就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原告作為債權人,在范某彪尚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的前提下,其有權就范某彪與他人共有之財產提起代位析產之訴。根據前述查明的事實,雖涉案房屋產權登記在劉某鑫一人名下,但涉案房屋系在劉某鑫與范某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故涉案房屋應屬二人之夫妻共有財產。現原告要求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確認范某彪與劉某鑫各自享有50%的份額,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所持的房屋來源情況的抗辯,本院認為,案涉房屋產權的取得系因劉某鑫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購房款,相關出售單位協助辦理過戶取得產權,且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錢款收入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劉某鑫所持的房屋最初來源于其母親一方拆遷且購房款由其一人支付,案涉房屋即為個人財產的抗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對于范某彪所持的雙方存在和解協議的抗辯,本院認為,根據和解方案,范某彪應逐步償還款項,但范某彪承諾的首期還款并未如約履行。故范某彪以此對抗債權人代位分割,于法無據。
裁判結果
確認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區XXX號北京市西城區房屋歸劉某鑫、范某彪按份共有,劉某鑫、范某彪各享有50%的產權份額。
律師提示:
在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中,根據我們檢索案例的結果,案件受理費一般是按著訴訟標的的金額收取的,這個需要在提起代位析產之訴時多加關注。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