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怎么走

導讀:
首先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和證據材料,這個事故案件一般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進行訴訟。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
首先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和證據材料,這個事故案件一般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進行訴訟。法院的立案庭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以后,會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起訴人在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對于這個交納費用的標準,一般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繳納數額是400元案件受理費。超過5萬到1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標準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的標準繳納。那么如果以調解、簡易程序審理的或者當事人撤訴的案件可以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如果涉及到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的,還涉及到鑒定費用,該費用全國標準不一,一般根據委托事項按照當地的規定收取,一般情況下在三千元左右。
立案庭收到起訴材料以后,會移交給民事審判第一庭辦理。法院會安排承辦的法官辦理案件,一般書記員會于開庭之前三日把開庭的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成員以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后面的話就是要開庭審理,首先法庭會宣布開庭,然后會在庭前告知當事人的,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那么法庭調查環節的話,原告當事人就是要陳述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訴訟請求,被告方應當進行答辯。在舉證質證環節,應當出示書證,物證以及視聽資料等各方面的證據,那么交通事故的一般是以書證居多,雙方當事人就證據發表意見,在法庭辯護環節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后面到法庭陳述環節。
最后法庭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會擇日作出判決,當事人同意判決的,應當自動履行,如果不同意的應當于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一、立案、起訴
1、準備材料,包括起訴狀、證據材料等。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遞交訴狀等材料。
3、立案審查與庭前準備:
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會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包括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法庭或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然后進行(1)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2)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3)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5、調解結案: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6、判決與判決書的生效:
未達成調解協議,法庭或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判決書生效時間: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上訴則自動生效。
敗訴一方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可執行案件由勝訴方向法庭提出執行。當事人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
1、針對判決書不服,可以提出上訴。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執行庭提出執行。
2、對于二審的判決,如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生效判決的執行。
3、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之后進行證據交換。
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或溝通。如果需要開庭審理,應當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然后對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之后,發表辯論意見: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糾紛達成協議,合議庭審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同意,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三、執行:
1、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自動履行,案件結束。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3、申請執行的管轄法院: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
首先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和證據材料,這個事故案件一般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進行訴訟。法院的立案庭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以后,會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起訴人在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對于這個交納費用的標準,一般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繳納數額是400元案件受理費。超過5萬到1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標準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的標準繳納。那么如果以調解、簡易程序審理的或者當事人撤訴的案件可以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如果涉及到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的,還涉及到鑒定費用,該費用全國標準不一,一般根據委托事項按照當地的規定收取,一般情況下在三千元左右。
立案庭收到起訴材料以后,會移交給民事審判第一庭辦理。法院會安排承辦的法官辦理案件,一般書記員會于開庭之前三日把開庭的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成員以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后面的話就是要開庭審理,首先法庭會宣布開庭,然后會在庭前告知當事人的,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那么法庭調查環節的話,原告當事人就是要陳述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訴訟請求,被告方應當進行答辯。在舉證質證環節,應當出示書證,物證以及視聽資料等各方面的證據,那么交通事故的一般是以書證居多,雙方當事人就證據發表意見,在法庭辯護環節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后面到法庭陳述環節。
最后法庭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會擇日作出判決,當事人同意判決的,應當自動履行,如果不同意的應當于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一、立案、起訴
1、準備材料,包括起訴狀、證據材料等。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遞交訴狀等材料。
3、立案審查與庭前準備:
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會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包括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法庭或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然后進行(1)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2)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3)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5、調解結案: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6、判決與判決書的生效:
未達成調解協議,法庭或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判決書生效時間: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上訴則自動生效。
敗訴一方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可執行案件由勝訴方向法庭提出執行。當事人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
1、針對判決書不服,可以提出上訴。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執行庭提出執行。
2、對于二審的判決,如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生效判決的執行。
3、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之后進行證據交換。
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或溝通。如果需要開庭審理,應當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然后對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之后,發表辯論意見: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糾紛達成協議,合議庭審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同意,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三、執行:
1、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自動履行,案件結束。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3、申請執行的管轄法院: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