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車禍多長時間做傷殘鑒定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在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后,或出院后傷情已穩定時。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在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后,或出院后傷情已穩定時。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可在損傷后3個月內進行鑒定——適用于以原發損傷后果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包括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牙齒脫落等。接受委托時應當明確告知被鑒定人,傷殘鑒定后有可能影響“三期”評定。
至少在損傷3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椎體壓縮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損傷),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傷,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連,肢體骨折未手術且不涉及功能障礙。
至少在損傷6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以損傷并發癥或后遺癥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體表瘢痕(含色素改變),視、聽覺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肢體骨折或軟組織等損傷后涉及關節功能障礙(含手、足功能),顱腦損傷后涉及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后的功能障礙。傷后間隔較長時間手術的,鑒定時間需相應的延長。
至少在損傷9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中樞或周圍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癱瘓。
至少在損傷后12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肢體長骨骨折并發骨髓炎、骨不連。
內固定在位傷殘程度鑒定的時機選擇——內固定物不影響傷殘等級評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標準選擇鑒定時機。如:肋骨內固定、脊柱骨折內固定、臨床認為不必取出內固定且出具證明(建議意見)的。
對肢體鄰近關節的內固定在位可能影響關節功能并需據此關節功能評定傷殘等級的,原則上需取出內固定并經適當功能鍛煉2個月以上方能進行鑒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鑒定:
1、內固定在位符合標準中鑒定技術規范或條款規定情形的;
2、因年齡(60周歲以上)、身體等原因,為避免可能的手術風險,被鑒定人書面申請或臨床出具不宜取出證明(建議意見)的;
3、雙方當事人同意根據現狀進行鑒定的。每個地區也許有差別,但大同小異,參考一地即可。
傷殘等級鑒定時機
傷殘等級一般應在各種因素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進行評定,即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認為的臨床效果穩定時進行評定,具體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在傷后3個月內進行鑒定
這主要適用于以原發損傷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包括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無并發癥),肋骨缺損,牙齒脫落,椎體壓縮性骨折(不含脊髓損傷)等。鑒定人對這類情況應該謹慎把握,在接受委托時應當明確告知被鑒定人,傷殘鑒定后有可能影響“三期”(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
二是在傷后3個月以上進行鑒定
這主要適用于面部或體表痕(含色素沉著);非神經損傷所致的視、聽覺功能障礙;骨盆或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未進行手術的肢體骨折;行開放復位內固定術的肢體骨折(愈合趨勢良好,未出現其他并發癥),肢體運動功能障礙(不含神經源性損傷)等。
三是在傷后6個月以上進行鑒定
這主要適用于以損傷并發癥或后遺癥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包括:神經損傷所致的視、聽覺功能障礙;神經損傷所致的性功能障礙;顱腦損傷或中樞神經損傷后遺留智力障礙、精神障礙、肢體運動功能及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脊髓損傷導致四肢癱、截癱、大小便失禁;周圍神經損傷;臟器損傷后功能障礙;肢體軟組織嚴重損傷明顯影響肢體功能;四肢多發嚴重骨折以及累及大關節的骨折明顯影響運動功能等。
四是在傷后1年以上進行評定
這主要適用顱腦損傷致外傷性癲癇、肢體長骨骨折并發慢性骨髓炎、骨不連等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