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如何賠償標準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六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及其具體計算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六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及其具體計算標準,具體的賠償項目包括:
一、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后續治療費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如果是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一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誤工費由兩個因素決定,其一,誤工時間,由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其二,收入狀況,根據受害人的收入狀況作如下區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誤工時間(天)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三、護理費
護理人數原則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護理費的計算根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計算: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元/天)×護理期限(天)
四、交通費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交通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根據《河北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為每人每天100元。
六、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司法實踐中多為20元至30元。
七、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傷殘系數。根據河北省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2022年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1278元(2021年數據為3728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64元(2021年數據為16467元)。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冀高法明傳(2021)380號 )規定,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侵權行為發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后的,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侵權行為發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的仍需區分適用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以及雄安新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仍需區分適用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賠償年限根據受害人的實際年齡來確定,依照受害人的年齡,殘疾賠償金的數額為:
(一)受害人為60周歲以下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系數
(二)受害人為60周歲—75周歲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系數。
(三)受害人為75周歲以上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系數。
需注意,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十、喪葬費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個月。根據河北省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2021年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為85611元,換算為月平均工資為7134.25元,2022年的數據暫未公布。
十一、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根據河北省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2022年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1278元(2021年數據為3728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64元(2021年數據為16467元)。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冀高法明傳(2021)380號 )規定,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侵權行為發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后的,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侵權行為發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的仍需區分適用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以及雄安新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仍需區分適用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賠償年限根據受害人的實際年齡來確定,依照受害人的年齡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為:
(一)受害人為60周歲以下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二)受害人為60周歲—75周歲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年。
(三)受害人為75周歲以上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十二、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計算標準,根據《河北省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2021年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4192元,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15391元,2022年的數據尚未公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自2022年5月1日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標準,但2022年5月1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仍需區分適用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
根據被撫養人的實際情況計算具體數額為:
(一)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8-實際年齡)×傷殘系數。
(二)18周歲—60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0年×傷殘系數。
(三)60周歲—75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系數。
(四)75周歲以上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5年×傷殘系數。
需要注意,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pide;扶養人數。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十三、精神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五條規定,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023: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方式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下文以浙江省為例:
結合2022年2月11日公布的《2021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關統計數據公報》、《2021年浙江省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統計公報》,浙江一般地區: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2193元;3、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122309元;4、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69228元。
現就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確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方式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一)計算期限: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二)計算標準: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三)其它: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一)計算期限: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二)計算標準: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按照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1)私營單位:誤工時間×69228元&pide;365天;
(2)非私營單位:誤工時間×122309元&pide;365天。
三、護理費
(一)計算期限: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二)計算標準: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三)計算方式:
護理期限×69228元&pide;365天。
四、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
(一)計算期限: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計算標準: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三)計算方式:傷殘等級(一級傷殘*100%、二級傷殘*90%,以此類推)*68487元/年*20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九、喪葬費
(一)計算期限: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計算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三)計算方式:
(1)私營單位:69228元&pide;2;
(2)非私營單位:122309元&pide;2。
十、死亡賠償金
(一)計算期限: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計算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三)計算方式:68487元/年*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一)計算期限: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計算標準: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三)計算方式:
1. 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一級傷殘*100%、二級傷殘*90%,以此類推)*42193元/年*(18-年齡);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一級傷殘*100%、二級傷殘*90%,以此類推)*42193元/年*20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