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打款給第三人起訴誰

導讀:
現實生活中,親戚朋友間借錢的行為普遍存在。普通的民間借貸行為,一般只存在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然而小編最近遇到一個案例,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將借款打到第三人賬戶中,并且由于熟人關系,借款人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條。
民間借貸轉賬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張借貸關系成立?
現實生活中,親戚朋友間借錢的行為普遍存在。普通的民間借貸行為,一般只存在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然而小編最近遇到一個案例,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將借款打到第三人賬戶中,并且由于熟人關系,借款人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條。
那么,就由此產生一系列問題,出借人應借款人要求將借款轉至指定第三人賬戶,是否能主張借貸關系成立呢?出借人是根據民間借貸的案由起訴借款人,還是根據不當得利的案由起訴第三人呢?下面我們就上述問題進入深入探討。
首先,要厘清這里面的雙層法律關系。
(一)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
出借人與借款人屬于借貸合同法律關系,出借人負有交付約定數額借款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時還本付息的義務。出借人將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視為已完成支付義務,至于借款人是否從第三人處取得借款,屬于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另一層法律關系,與出借人無關。
(二)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委托關系
第三人受借款人委托代收借款,實質上形成了委托關系。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借款人承擔,如果第三人有過錯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但委托關系僅在借款人與第三人內部發生效力,出借人不受委托關系的約束。
綜上,在借貸雙方達成借款合意的情況下,出借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認定為出借人履行了支付義務,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承擔償還到期債務的義務。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要求借款人還本付息。
法條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民間借貸中將款項轉賬給第三人能否達到償還借款的效果
原告冉某某通過銀行分四次轉賬給被告薛某某20萬元。被告為原告出具收據一份,載明收到原告轉賬人民幣20萬元,收款事由某房產房款。經某房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見證,原告冉某某與被告薛某某簽訂了購房合同,原告依約定將房款20萬元支付給被告,但是,被告沒有將上述房屋交付給原告使用。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被告在訴訟中答辯是借原告20萬元,并不是將房屋出售給原告。故原告撤回之前訴訟,以民間借貸重新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20萬元及利息。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薛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冉某某借款20萬元及利息。
判決后薛某某上訴,稱涉案借款是通過案外人周某某介紹,后來通過周某某償還了借款。二審時提交了薛某某與周某某的通話錄音,周某某認可薛某某轉給其的錢都還給了冉某某。另外提交了薛某某向周某某的轉賬記錄及周某某向冉某某的轉賬記錄。
法院審理
二審審理查明,薛某某與冉某某互不認識,借款合同系周某某制定并指示二人簽字,簽訂合同當時及之后的履行薛某某與冉某某均無交流、接觸,而周某某與冉某某之間存在另外借貸關系。經審查,薛某某向周某某轉賬11次,共計10.2萬元,周某某向冉某某轉賬10次,共計10萬元。其中,共計9萬元的轉賬,均是薛某某向周某某轉賬的同日或第二日,周某某即將相同金額轉賬給冉某某,有轉賬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9萬元應當認定為薛某某通過中間人周某某償還的本案借款。薛某某提交的其他轉賬記錄,沒有相應的證據印證系薛某某的還款,不予認定。二審改判薛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冉某某借款11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被告(借款人)對還款情況負有舉證責任。實務中存在借款人轉賬給第三人的情況。向第三人轉賬能否達到清償債務的效果?如果被告僅提交向第三人轉賬的記錄,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原告亦不認可,此時被告舉證不充分。在被告說明第三人與原告具有親屬關系,或者舉證證明原被告之間對于轉賬給第三人有過合意,結合雙方之間的交易習慣,可以對還款行為進行認定。
本案中,借款人與出借人互不認識,借款合同系中間人制定并指示二人簽字,在合同簽訂及履行時借款人與出借人均無交流、接觸。由此可認定該借款由中間人介紹、促成。借款人向中間人轉賬,主張是償還借款,中間人亦向出借人進行了轉賬。因本案中中間人與出借人有另外的借貸關系,出借人未明確陳述中間人向其轉賬是償還的哪筆借款。通過比對,將借款人向中間人的轉賬和中間人向出借人的轉賬中,數額一致、日期一致或相近的轉賬認定為借款人的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