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必須6個月之后才能做嗎

導讀:
傷殘鑒定必須6個月之后才能做嗎?傷殘鑒定出院后能否進行鑒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要根據患者的恢復情況綜合決定,根據相關標準,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因此,如果只涉及原發性的損傷,可在治療終結后進行鑒定,如果涉及并發癥等復雜情況時一定要在治療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一般為傷后3個月以上。
傷殘鑒定必須6個月之后才能做嗎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凡因意外傷害涉及傷殘鑒定的,大都描述為:被保險人殘疾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并據此給付保險金。因此,傷殘鑒定的時效必須等到“治療結束”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后,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于穩定狀態,此時傷殘鑒定結論才是比較準確的。如果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180日內治療結束了,且構成了殘疾,保險人直接按照殘疾程度對應的比例給付保險金而不需要進行傷殘鑒定。如果180日內治療未結束,被保險人要想得到殘疾保險金,就需要在意外傷害后的第180日到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傷殘鑒定。我國就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已經出臺了相關規定: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后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后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后6個月以內進行。
鑒定傷殘幾個月才鑒定呢?
傷殘鑒定出院后能否進行鑒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要根據患者的恢復情況綜合決定,根據相關標準,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因此,如果只涉及原發性的損傷,可在治療終結后進行鑒定,如果涉及并發癥等復雜情況時一定要在治療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一般為傷后3個月以上。
根據引起傷殘的原因及傷殘鑒定的用途,當事人可以選擇不同的鑒定部門進行傷殘鑒定。
1.社會司法鑒定機構。
社會司法鑒定機構主要是在司法廳注冊登記的公共法律服務鑒定中心,當事人可按照程序委托、繳費進行司法鑒定。常使用的標準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當需要進行工傷認定時,當事人可向當地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進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按照要求及時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工傷認定,目前使用的鑒定標準是《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3.公安機關的鑒定中心。
公安機關有自身的鑒定中心,當涉及刑事案件,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時,公安機關的鑒定中心也可以進行傷殘鑒定,但只涉及刑事案件。目前使用的標準主要是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傷殘鑒定必須6個月之后才能做嗎
傷殘鑒定不是必須6個月之后才能做。可以傷情穩定后,即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定時機應改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