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一方不同意怎么樣才能離婚

導讀:
家暴是法定的離婚事由,如果男女協商離婚不成的,被家暴方可以起訴離婚。
一方有家暴不同意離婚,應該怎么去申請?
家暴是法定的離婚事由,如果男女協商離婚不成的,被家暴方可以起訴離婚。
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男女協商一致到民政局成功登記離婚,還有一種是由一方到人民法院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訟離婚并拿到離婚判決(或調解書),無論是哪一種,都可以解除婚姻關系,讓男女恢復單身自由。
家暴是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事由,因遭遇家暴離婚的,成功率比較高。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1079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可以成為離婚的法定事由,那么,何為“家庭暴力”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也即,家庭暴力不限于肉體的折磨,精神上的謾罵,恐嚇等也屬于家庭暴力。
綜上,因家暴想離婚的,如果對方不愿意協商登記離婚,那么完全可以家暴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一旦生效,即宣告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解除。
遭遇家暴男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如果雙方能協商一致,那直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
但問題是,如果只有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那該怎么辦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有兩種途徑:
第一,由法院之外的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第二,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需要提示的是,此處提到的調解,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前置條件,離婚當事人可直接選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特別是在這種只有一方主張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
上述提到的第一種途徑,根據本人實踐經驗來看,進行調解的組織主要有: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群眾團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等。
由這些組織進行調解的優點在于,這些組織都是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更易于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和案件事實,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案件的順利解決。
當然,這些組織的調解工作,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以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前提,不得強制當事人達成某種協議,更不得妨礙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上述提到的第二種途徑,其實還可以細分為兩種途徑,分別是法院調解和法院審判。
(1)法院調解
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一般會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為了區別與上面提到的調解,我們可以把法院組織的這一階段的調解稱為“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法院首先會試圖促使雙方調解,能夠用調解方式結案的,法院便不會用判決的方式結案。這是國家重視調解的體現,也是由離婚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決定的。
法院組織調解,調解成功的話,有兩種結果:要么調解和好,要么調解離婚。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案件按原告撒訴處理。
調解離婚的,法院依據當事人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立即生效,雙方即解除婚姻關系。
(2)法院判決
如果法院調解失敗了,也就是說雙方既不能和好,也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那法院的訴訟程序就得繼續進行,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定的必須判決離婚的情形,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不會判決準予離婚。
因此,對于只有一方同意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同意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并不用因為擔心法院一定會因為對方“堅決不離婚”的態度,就對訴訟離婚的方式失去希望。
法院是否判據準予雙方離婚,并不是只看一方的態度,不是一方自己堅持不離婚,法院就不判決離婚。從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的角度來說,“嘴硬”并不是挽救婚姻的方式,而是應該用心去改善夫妻之間的感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