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導讀:
遭受家暴后該收集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收集指引
(1)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
公安機關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詢問記錄、施暴人的訊問筆錄、報警回執等。
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出具的告誡書。
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后,抄送給受害人的決定書副本。
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后出具的報告。
(2)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
受害人如果曾經到上述機構投訴,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
(3)病歷資料、診療費票據
因家庭暴力就醫時,保存好就醫的病歷資料、診療費票據等。
(4)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
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5)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
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并簽署姓名及日期。
(6)證人證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證言
請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的共同生活親屬包括未成年子女、鄰居、同事等作證。
(7)受害人的陳述
自己如實敘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
(8)電子證據
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對受害人進行威脅、恐嚇,受害人可以通過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
根據《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第六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前款所稱“相關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鑒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時,結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非訴程序特點,《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助于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遭受家暴后該收集哪些證據?
1: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公安機關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詢問記錄、施暴人的訊問筆錄、報警回執等。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誡書。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后,抄送給受害人的決定書副本。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后出具的報告。
2: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受害人如果曾經到這些機構投訴,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
3: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因家庭暴力就醫時,保存好就醫的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等。
4: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5: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錄像對家庭暴力造成的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拍照、錄像。
6: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并簽署姓名及日期。
7: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證言請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的鄰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證。
8:受害人的陳述自己敘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