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車撞了出院后要怎么索賠

導讀:
被車撞了出院后要怎么索賠: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規定,自身因侵權行為導致傷害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權利,包括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賠償圍繞事故賠償責任人、賠償項目計算以及損害賠償分擔展開。
被車撞了出院后要怎么索賠
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規定,自身因侵權行為導致傷害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權利,包括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賠償圍繞事故賠償責任人、賠償項目計算以及損害賠償分擔展開。
如果僅僅只是針對出院時向醫院支付的費用,那么以傷者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為準,包括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的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費用以醫院出具的費用票據為準。醫療費可以由對方支付,也可以傷者自付后向對方索賠。
賠償項目與數額上,傷者需對主張的費用提供相應的證明,通常對方車輛都會有保險,至少是交強險,這樣,保險公司也會介入協調處理賠償相關事宜。根據相關規定,在對方全責的情況下,您所產生的法定損失都應由對方承擔。賠償項目初步認定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以及自行車的財物損失。
如果傷害嚴重的話,可以考慮下是否可有傷殘的情況,如果有,還可要求傷殘類賠償項目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對于誰來賠,首先是對方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如果對方是工作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那么通常由單位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賠償。
出院通常是受害人著手索賠的起點,因為出院后大部分的醫療費用項目損失都基本上可以確定。但如果是受害人的傷害構成殘疾的,也即傷害符合我國《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下稱《分級》)中傷殘級別的標準的,那么索賠的起點應當為傷殘鑒定后,也即受害人向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并拿到鑒定意見報告書后。
傷殘是指受害人身體的殘廢程度,我國《分級》把傷殘劃分為10個級別,每個級別對應不同的傷害大小,受害人是否構成傷殘以及構成何種級別的傷殘由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通過鑒定確認。受害人被確認構成傷殘的,則可主張與傷殘級別相對應的傷殘項目內容,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此外,還可主張一般性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也即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或是補助費等。
上述各個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規則進行。此外,還需注意的一點是事故責任與損害賠償的關系,根據規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先行在保險有責或是無責的限額內承擔;交強險理賠不足,有商業三者險的,商業三者險承擔第二順位的保險理賠;如果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都理賠不足,則不足的部分將由各方當事人合理分擔。
交通事故受傷者出院后一般應分三類:一是交通事故傷害者出院后還需繼續治療的;二是交通事故傷害者出院需要靜養的;三是交通事故傷害者出院完全健復的。
一、交通事故傷害者出院后還需繼續治療的。
就是講交通事故傷害者還沒完全康復仍需繼續治療的,這種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至77條、《民法典》第1179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至23條之規定以及《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法律主張和賠償。賠償義務人要積極會同保險公司進行必要的賠償義務。其賠償種類有:交通事故傷害者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傷殘鑒定費、傷殘等級評定賠償費、營養費以及交通事故傷害者被扶養人的扶養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等費用。交通事故傷害者都可依法大膽的進行權利主張。
二是交通事故傷害者出院需要靜養的。
賠償義務人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20條規定進行賠償。但這三點情況的需要特別說明:(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交通事故傷害者實際減少的,如果交通事故傷害者本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入,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3)康復項目及康復費用的產生。物理療法、作業療法、語言治療、心理治療、療法、傳統康復療法。按照必產生、必支持、必賠償的原則進行。
三是交通事故傷害者完全健復出院的。
此情況不存在賠償的問題。但必須要求交通事故傷害者到交警部門配合終結交通事故,可有的交通事故傷害者不積極、不配合,還提出各種假設情況,要求義務賠償人進行再賠償再補償。對此,賠償義務人要依據《人身損害解釋》第17條第2款、第19條的規定,賠償交通事故傷害者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重點把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人道主義補償問題,既遵循不產生不賠付不支持的原則,又要酌情照顧交通事故傷害者的實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