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環境侵權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導讀:
因污染環境侵權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因污染環境侵權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情況下,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第1179條賠償;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第1184條賠償。
環境侵權作為一種特別侵權類型,《民法典》增設了“懲罰性賠償”,即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第1232條),這個規定以前在《侵權責任法》里沒有的。
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23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環境侵權訴訟中,侵權方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據此,發生環境侵權糾紛時,侵權方在民事訴訟中,需同時完成以下兩個方面的舉證責任:第一,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舉證;第二,就存在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
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