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全責嗎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交通肇事逃逸堅決不可,否則擔全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非常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然而少數駕駛人法律意識淡薄,抱著僥幸心理,在發生事故后選擇了逃逸,這樣做只會是“罪加一等”。
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將承擔全責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將自掏腰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肇事車輛投保了車輛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只在交強險的承保范圍內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只能是車主自行掏腰包。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后果嚴厲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罪責加重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承擔全責??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害人劉某夫妻二人晚飯后欲步行至馬路對面的湖邊散步,穿越馬路時被張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倒,劉某被撞到對向車道,被王某駕駛的貨車碾軋,兩次事故幾乎沒有間隔。劉某當場死亡,張某隨即報警,王某駕車逃逸。
經法醫鑒定,劉某在第二次事故時存在生理反應。
分歧意見
本案對張某應承擔刑事責任不存在爭議,但對王某的刑事責任認定存在爭議,爭議焦點在于王某正常駕車行駛,行駛過程中不存在違反交通管理運輸法規的行為,張某因駕車觀察不周,將過馬路的行人劉某撞至對向車道,王某不具備反應時間,
如果不考慮其此后肇事逃逸的行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應承擔責任,但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應如何認定,是否應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進而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本次事故造成了劉某死亡的危害結果,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是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只有在無法查清上述情形的前提下才適用第61條的規定,逃逸的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能夠查清王某的正常駕駛行為不是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其在事故的發生中也不存在過錯,故王某不應承擔事故責任,也就不應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在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其肇事后逃逸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行政責任,并不必然導致追究刑事責任。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需要看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本案王某的逃逸行為與劉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因而不應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評析意見
就本案而言,筆者傾向于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從犯罪構成上進行分析,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所謂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也就是說,交通肇事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本案中王某系正常駕駛,劉某被對向車道行駛的張某撞擊至王某的車下,兩起事故幾乎沒有間隔,王某不具備反應時間,王某駕車碾軋劉某并不是出于王某駕車觀察不周,既不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也不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既然王某在主觀上不存在過失,當然不能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
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類別來分析,其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行政文書,可以作為書證,但其認定的責任只是行政責任,行政責任不能作為刑事責任的根據,司法辦案人員需要對其進行審查,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刑事責任的認定。
本案中王某肇事逃逸,可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認定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這里的全部責任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于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據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認定的事故責任,是一種行政責任,而不是刑法上的責任。
與刑事上事實證據存疑時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不同,上述行政責任的認定沒有采取這一判斷原則。
交通管理部門通常是根據哪一方違反交通法規的數量及優先級別等因素來區分主次責任,這一點又與刑法上的結果歸屬存在明顯的不同。
從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角度進行分析,若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對某一結果的刑事責任,就必須確定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王某的事后逃逸行為顯然不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也不是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的原因,逃逸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本案事故的起因系張某駕駛車輛觀察不周,造成第一起事故,在事故發生地及發生時間段該路段車輛往來頻繁,被害人被直接撞到對向車道,王某不存在不謹慎的情況,不能中斷被害人死亡結果與張某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故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仍應歸屬張某而非王某。
王某的逃逸行為與劉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因而不應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王某不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