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無人溜車事故認定

導讀:
交通安全無小事。交通安全關系到我們每一個家庭,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停靠車輛時,將車輛停駛于平穩、安全路段,停車、熄火、拉手剎,一套標準的停車制動過程,走起!
交通安全無小事。交通安全關系到我們每一個家庭,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停靠車輛時,將車輛停駛于平穩、安全路段,停車、熄火、拉手剎,一套標準的停車制動過程,走起!
車上無人卻溜車了怎樣進行事故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9日,余某因裝載貨物需要,將其駕駛的登記在其妻子安某名下的輕型倉柵式貨車臨時停放于自家房屋外側的支路路口,之后到負一樓庫房搬運貨物。該支路系一斜坡,延伸至余某家負一樓庫房外。隨后輕型倉柵式貨車發生溜車,撞到從負一樓出來位于車后方的余某,致使余某被擠壓于輕型倉柵式貨車及停放在負一樓的三輪車之間而受傷,后余某華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被評定為七級傷殘與八級傷殘。
2021年8月11日11時,安某報案。經鑒定,輕型倉柵式貨車安全性能(轉向、制動系統)符合相關規定。交警部門結合現場勘查情況、詢問筆錄、安全性能檢測結果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在此次事故中,因該事故系事后報案,相關證據滅失,且無直接證據證實事故成因,該事故無法認定,事故原因無法查明。
安某作為被保險人,為案涉輕型倉柵式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余某持有D型駕駛證。余某遂以其妻子安某及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8000元。
保險公司辯稱,余某系車輛駕駛人,其主體身份既是被保險人又是本車車上人員,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思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應明確原告余某是否為案涉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余某作為案涉輕型倉柵式貨車的駕駛員,將該貨車臨時停放于一個有斜坡路段的支路路口以便裝載貨物。在事故發生當時,余某下車后案涉車輛沿斜坡向下滑行發生溜車致其受傷,余某確系該事故的受害人。余某系該輕型倉柵式貨車停放之前的駕駛員,作為該車的操作者,在案涉車輛安全性能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無證駕駛后將車輛停放在斜坡路段路口,車輛向下滑行發生溜車致其受傷,余某的操作行為本身就是損害產生的原因。這種因果關系不因駕駛人物理位置的變化而變化,即不論駕駛人于事故發生時處在車上還是車下,都對機動車有實際控制力,即使在車外,仍負有支配、控制機動車等安全注意義務,仍是駕駛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按照此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為侵權行為人,但侵權民事責任承擔遵循的是“自己責任”的原則,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主張自己對自身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有悖“自己責任”的民事賠償理論。
因此,原告余某雖系案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不屬于機動車交強險的賠付對象。余某請的訴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安某明知余某所持有的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仍將其所有的車輛交給余某駕駛,其存在過錯。鑒于二人系夫妻關系,該過錯造成的損失均應由二人自行承擔。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余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交通安全無小事。交通安全關系到我們每一個家庭,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停靠車輛時,將車輛停駛于平穩、安全路段,停車、熄火、拉手剎,一套標準的停車制動過程,走起!
法條鏈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五條 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