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

導讀:
逃逸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 交強險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保險公司不能因肇事逃逸進行追償。 正常情況下商業保險對肇事逃逸行為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逃逸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
肇事逃逸后各保險類別賠償狀況:
逃逸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交強險
交強險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保險公司不能因肇事逃逸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規定其他情形可以參照適用;第二十四條僅規定了社會救助基金的追償權,未規定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故天平保險蘇州公司主張適用上述條款,理由不能成立。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該條款對于保險公司和社會救助基金權利與義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表明了國家立法對保險公司和社會救助基金區別對待的態度;第三,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經費來源于行政撥款或社會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等費用系無償墊付,而保險公司的經費來源于投保人的繳費,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費用屬于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系有償賠付,故保險公司不應享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追償權。
逃逸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商業險
正常情況下商業保險對肇事逃逸行為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二條 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保險公司的《保險投保單》《免責事項告知書》中會明確載明肇事逃逸屬于免責條款內容,且“肇事逃逸”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故僅需保險公司證明告知提示義務,商業險即可對“肇事逃逸行為”免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