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不走人行道被撞怎么定責

導讀:
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劃分的。因此行人有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違反交通信號燈、未在人行道內行走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一旦發生事故均應負事故的責任。
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劃分的。因此行人有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違反交通信號燈、未在人行道內行走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一旦發生事故均應負事故的責任。
行人不文明過馬路 發生交通事故均應負責任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劃分的。因此行人有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違反交通信號燈、未在人行道內行走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一旦發生事故均應負事故的責任。
交警部門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行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由機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能夠證明行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作出的責任劃分意見。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如果行人沒有交通違法行為,應當獲得全部的賠償;如果行人有交通違法行為則賠償會相應減少;如果車輛無責任、行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不僅交強險的限額會大幅減少(僅為正常額度的10%),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機動車一方也僅賠償不超過10%的額度。
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雖然會得到一定的賠償,但根據責任劃分和發生交通事故過錯程度,其賠償的結果也是不同的。最關鍵的是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到傷害的主要是行人自己和其家人。
案例:今年4月16日8時50分,在西崗區八一路至大連濱海醫院門前路段,任某未在人行橫道里行走,見有車輛駛來卻突然折返,被一輛采取措施不當的重型自卸貨車撞倒致傷,最后搶救無效死亡。后經事故認定,任某和大貨車司機負同等責任。
行人不走人行道被撞定責如下:
1、在人行橫道線,而且沒有證據行人闖紅燈,機動車全責,行人無責;
2、行人偏離人行橫道線,機動車主責,行人次責;
3、有證據行人闖紅燈,行人主責,機動車次責;
4、偏離人行橫道線,而且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闖入機動車道、折返,行人全責,機動車無責。郊區無人行橫道線路段,不包括:高速公路、有隔離設施的公路;
5、行人已經在機動車道,而司機未加注意,機動車主責,行人次責。夜間視線不好情況下,也可以認定為同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人不走斑馬線被車撞,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張某在過馬路的時候,沒有走斑馬線,結果被李某駕駛的一輛小汽車撞傷。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張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李某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張某對事故認定的結果不服,并對李某提出的賠償金額不滿意,因此未能協商一致達成處理意見。張某最終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
經法庭審理認定:張某作為行人在橫穿馬路時并沒有按照規定走人行橫道,因此,對于此次事故發生的過錯程度較大,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占比60%。
小車司機李某行車過程中忽視了行車安全,對于此次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占比40%。
經過庭審過程中的舉證、質證,以及法官的釋法說理,最終張某接受并認可了這個結果。
他表示終于明白了行人過馬路為什么一定要從斑馬線通過,也明白了為什么因為沒有從斑馬線通過導致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可能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自己理解的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都是機動車的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