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車牌怎么分配

導讀:
由于部分城市實行汽車限購政策,導致車牌指標出現嚴重的供不應求現象,這也使得,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不再是爭奪車輛本身,而是重在爭奪車牌號。
由于部分城市實行汽車限購政策,導致車牌指標出現嚴重的供不應求現象,這也使得,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不再是爭奪車輛本身,而是重在爭奪車牌號。
離婚時車牌怎么分?在很多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系已不是主要矛盾,夫妻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問題才是當事人爭論的焦點,離婚財產分割也變得越來越復雜。由于部分一線城市實行汽車限購政策,比如北京,京牌一號難求,這就使得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不是爭奪車輛本身而是重在爭奪車牌號。那么,離婚時車牌怎么分?
案情簡介
姜某與孫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姜小某。婚內雙方曾購買一輛寶馬車,登記在孫某名下。現在雙方準備離婚,對婚內取得的寶馬車及車牌指標的歸屬發生爭執:考慮到當地車牌指標的稀缺性,姜某也想在離婚時爭取該寶馬車對應的車牌指標;如姜某放棄爭奪該寶馬車及對應的車牌指標,那么孫某給與姜某的車輛折價款中是否也應一并計算車牌的經濟價值呢?
律師分析
首先,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車牌可視為車輛的從物,因此,車輛與車牌的歸屬應當保持一致性。所以如果姜某想爭取該寶馬車對應的車牌指標,則必須通過爭奪寶馬車的權屬而獲得該車牌指標。
第二,實踐中,關于分割車輛時是否考慮車牌的經濟價值?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車牌號本身不具有財產性質,在部分地區限號政策不變的情況下,雖車牌有較大使用價值且屬于稀缺資源,但車牌號的價值無法進行評估且與車輛密不可分,因此考慮車輛折價款時不予考慮車牌的經濟價值,僅考慮車輛本身的經濟價值;
第二種觀點認為:車牌號具有經濟價值,在部分地區限購政策不變的情況下,車牌號已為稀缺資源,如不考慮該經濟價值則有違公平原則,至于車牌號的價值可參考當地車牌拍賣均價。
我認為如今部分城市實施車輛限牌政策,這也導致車牌的經濟價值不斷攀升,甚至已經超過車輛本身的經濟價值,如果此時不予考慮車牌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只是對車輛本身的經濟價值予以分割,難免有失公允。
那么關于車輛的歸屬問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訴爭車輛的使用現狀、登記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因素進行判決。
第三,沒有駕駛證的人有沒有可能得到車輛所有權呢?駕駛證只是有資格駕駛車輛的證明,夫妻一方沒有駕駛證的可以在日后考取,并不因此就必然喪失車輛的所有權。如果未取得駕駛證的一方確因自身或者照顧孩子有實際需要,請求取得車輛的所有權的,也是有可能會獲得法院支持的。
最后想提醒您的是,車輛作為動產法律上有明確的分割原則,但車牌因為各地政策的不同就會有不一樣的分配原則,如果在離婚時面臨車輛車牌的分割過戶,建議您到當地的車輛管理部門再進行詳細咨詢。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車牌可以單獨分割嗎?
有些夫妻在離婚時,對車輛的分割沒有異議,但對車牌號的分割卻產生很大分歧,畢竟車不難買,但在一些城市,車牌指標卻是稀缺品,離婚時自然誰也不愿意給對方。
在離婚案件中,車牌可以作為獨立財產進行分割嗎?對于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車牌屬于車的從物,其產生與使用依賴于車本身,具有依賴性、從屬性,不應當作為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的物來進行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像在北京這樣的城市,車牌的價值甚至有可能高于車輛的價值,已經成為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的稀缺資源,不應當簡單認定為車輛的從物。在分割財產時應當兼顧考慮車輛的價值及所有權的歸屬,車牌的價值及其歸屬問題。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有失偏頗。依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就車牌問題達成協議,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處理車輛及車牌的歸屬。以北京為例,如果取得車輛的一方不是原車輛所有人,不用等到有購車指標后再去辦理過戶手續,其可依據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直接取得車牌指標。當然,取得車輛及車牌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綜上,車牌在法律意義上并非財產,只是區分汽車身份的標志,其作用再重要也不符合成為離婚財產的要求。所以實踐中的處理方式通常為,把車輛與號牌一并判給一方所有,并由該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以此平衡各方利益。
離婚時汽車的車牌怎么分?
由于部分城市實行汽車限購政策,導致車牌指標出現嚴重的供不應求現象,這也使得,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不再是爭奪車輛本身,而是重在爭奪車牌號。
案例簡介
小李和妻子婚后購買了一輛寶馬車,登記在妻子的名下。現在雙方準備離婚,對于車輛及車牌指標的歸屬發生爭執。考慮到當地車牌指標的稀缺性,小李也想在離婚時爭取該寶馬車對應的車牌指標;如小李放棄爭奪該寶馬車及對應的車牌指標,那么妻子給小李的車輛折價款中是否也應一并計算車牌的經濟價值呢?
律師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條的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車牌可視為車輛的從物,因此,車輛與車牌的歸屬應當保持一致性。所以如果小李想爭取該寶馬車對應的車牌指標,則必須通過爭奪寶馬車的權屬而獲得該車牌指標。
實踐中,關于分割車輛時是否考慮車牌的經濟價值?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車牌號本身不具有財產性質,在部分地區限號政策不變的情況下,雖車牌有較大使用價值且系稀缺資源,但車牌號之價值無法進行評估且與車輛密不可分,因此考慮車輛折價款時不予考慮車牌的經濟價值,僅考慮車輛本身的經濟價值。
第二種觀點認為:車牌號具有經濟價值,在部分地區限號政策不變的情況下,車牌號已為稀缺資源,如不考慮該經濟價值則有違公平原則,至于車牌號之價值可參考當地車牌拍賣均價。
我認為,如今部分城市實施車輛限牌政策,這也導致車牌的經濟價值不斷攀升,甚至已經超過車輛本身的經濟價值,如果此時不予考慮車牌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只是對車輛本身的經濟價值予以分割,難免有失公允。
關于車輛的歸屬問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訴爭車輛的使用現狀、登記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因素進行判決。
沒有駕駛證的人有沒有可能得到車輛所有權呢?
駕駛證只是有資格駕駛車輛的證明,夫妻一方沒有駕駛證的可以在日后考取,并不因此就必然喪失車輛的所有權。如果未取得駕駛證的一方確因自身或者照顧孩子有實際需要,請求取得車輛的所有權的,也是有可能會獲得法院支持的。
車輛作為動產,法律上有明確的分割原則,但車牌因為各地政策的不同會有不一樣的分配原則。如果在離婚時面臨車輛車牌的分割過戶,建議您到當地的車輛管理部門再進行詳細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