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結案后還能起訴嗎?

導讀:
交警結案正常都是以事故認定書出具為結束點。
交警結案正常都是以事故認定書出具為結束點。
交通事故賠償后還能起訴嗎?交通事故賠償后,仍然可以起訴。雖然賠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但如果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認為簽訂賠償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都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由法院重新按照規定進行判決。法院如果查明屬實,就會判決撤銷賠償協議。如果不存在可撤銷的證據和理由,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后在交警隊達成了賠償協議可以再起訴嗎?
你好,上個月我開的路虎車被一輛農用車追尾,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全責,之后在交警部門的協調下我和對方車主簽訂了賠償協議,由對方車主賠償我22000元。但之后我的車輛維修卻花費了27000元。這種情況下,我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再賠償5000元嗎?
答:
你好,你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對方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下或自行達成之協議,可視為雙方處置自己權利義務,以解決賠償爭端的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因此你之前與對方車主達成的賠償協議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的,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撤銷。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簽訂協議的時候是受脅迫或該協議明顯有失公平,亦或是對方拒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下,才能撤銷之前的協議,通過訴訟途徑主張權利。
按照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協議的、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重大誤解”是從意思表示角度說的,即在協議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抱有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簽訂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顯失公平”主要是從損害后果角度講的。也就是說,被侵害的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預期損失,并且這種利益差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時,其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賠償協議。判斷是否屬顯失公平應考慮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不僅要看簽訂合同時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經驗、技能等,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能力,還要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一起車禍,對待事故本身而言,交警結案正常都是以事故認定書出具為結束點。
《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從對待事故本身而言,交警結案正常都是以事故認定書出具為結束點。
那么,車禍交警結案或者說事故認定書出具后還能起訴嗎?這要看起訴什么!
1.針對事故認定書本身
法律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并非具體行政行為,故,即便對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內容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僅能申請復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接受復核,認為事故成因仍需進一步調查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2.針對損害賠償
如果是針對損害賠償,交警結案僅僅是給當事人提供了一個事故處理的證據,并不影響相關的賠償進程。交警結案后,憑著事故認定書,受害人即可依此并結合《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規定或和解、或調解,或訴訟解決。
訴訟時,需要留意:
(1)訴訟時效
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目前為3年,自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訴訟狀
起訴需要遞交訴訟狀,訴訟狀寫明訴訟請求,包括各個項目數額,車禍的賠償數額應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明確各個項目之和并相應的責任比例分擔。
車禍交警結案后還能起訴嗎?
一起車禍,對待事故本身而言,交警結案正常都是以事故認定書出具為結束點。
《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從對待事故本身而言,交警結案正常都是以事故認定書出具為結束點。
那么,車禍交警結案或者說事故認定書出具后還能起訴嗎?這要看起訴什么!
1.針對事故認定書本身
法律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并非具體行政行為,故,即便對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內容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僅能申請復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接受復核,認為事故成因仍需進一步調查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2.針對損害賠償
如果是針對損害賠償,交警結案僅僅是給當事人提供了一個事故處理的證據,并不影響相關的賠償進程。交警結案后,憑著事故認定書,受害人即可依此并結合《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規定或和解、或調解,或訴訟解決。
訴訟時,需要留意:
(1)訴訟時效
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目前為3年,自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訴訟狀
起訴需要遞交訴訟狀,訴訟狀寫明訴訟請求,包括各個項目數額,車禍的賠償數額應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明確各個項目之和并相應的責任比例分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