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哪些費用

導讀:
受害人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等。
受害人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等。
因交通事故受傷,可以主張哪些賠償?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可知,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受害人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等。當然,應根據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具體的賠償項目以及賠償金額。
01
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受害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張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傷害,到醫院進行治療而支出的費用。受害人主張醫療費用應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為準,沒有最高限額,也沒有最低限額。在確定醫療費用時,往往需要受害人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憑證來加以證明。若受害人因病情而需進行后續治療的,對于后續治療費,受害人可以在費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或者可以通過鑒定方式,由鑒定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確認后續治療費數額后,可以一次性主張。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02
誤工費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受害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張誤工費,在確定誤工費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誤工時間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來確定,而不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交通事故以后至正式上班以前的時間。誤工時間通常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需要注意的是,法條表述為“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也就是說,也可以不計算至定殘前一日,而是根據定殘日期、傷殘等級、鑒定意見以及案件具體情況來加以確定。
第二,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則計算標準即為其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受害人往往需提供受害前半年的工資流水來加以證明;二是受害者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由相關部門予以統計公布,可通過查閱資料而確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03
護理費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受害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張護理費,在確定護理費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護理時間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一般根據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來確定。若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二,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如受害人的親屬、配偶或同事、朋友等,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護理人員的,在計算護理費時一般按一個人計算,其他人員的護理費應當由受害者自己承擔。但是如果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需要多人護理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支付多人的護理費。
第三,關于護理費計算標準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二是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該數據由相關部門予以統計公布,可通過查閱資料而確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04
交通費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受害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張交通費。交通費是指,因交通事故受傷,受傷人員及其陪護人員因受害人需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轉院治療等而支出的乘車乘船等交通費用。在確定交通費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交通費的賠付范圍既包括受害人實際支出的交通費用,也包括其必要陪護人員實際支出的交通費用。
第二,在主張交通費時,往往需要當事人提交正式票據(如車票、發票等)來加以證明,對不能證明部分的交通費用,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05
營養費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事故遭受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營養費。營養費的賠償標準應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來確定。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因地區不同而不相同,有的地區可能按100元每天計算,也有的地區可能按50元/30元每天計算,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的生活標準、經濟發展等情況來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對于該項賠償項目可能理賠也可能不理賠,即使理賠,賠付的標準相對會較低。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06
殘疾賠償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事致殘的,使其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的,受害人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若受害人未構成殘疾等級的,則不能主張殘疾賠償金。在主張殘疾賠償金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傷殘等級越高,賠償數額就越高。實踐中,一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將傷殘等級分為10、9、8、7、6、5、4、3、2、1級,從而相應的確定賠償系數分別為10%、20%、30%、40%、50%、60%、70%、80%、90%、100%。傷殘等級需要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當然若沒有評上傷殘級別,則不能主張殘疾賠償金了。
第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確定。該數據由相關部門予以統計公布,可通過查閱資料而確定。另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自2020年改革后,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已經不再區分城市與農村戶籍,全部統一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第三,關于殘疾賠償年限的確定,一般按20年計算;若受害人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算一年;若受害人超過七十五周歲的,按5年計算。受害人年齡起算點為定殘之日,而不是事故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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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07
殘疾輔助器具費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因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受害人可以主張賠償。若受害人未構成殘疾等級的,則不能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般情況下,殘疾輔助器具費需憑醫院證明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特殊情況之下,也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實踐中,受害人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的,需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如醫院證明,輔助器具配制機構出具的發票、收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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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08
被撫養人生活費
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事故責任人應承擔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如子女)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如父母)。在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殘疾或死亡的,根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乘以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時,賠償系數為1。“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由相關部門予以統計公布,可通過查閱資料而確定。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自2020年改革后,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已經不再區分城市與農村戶籍,全部統一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第二,關于賠償年限的確定。首先,若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具體賠償年限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來確定。其次,若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若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若受害人不是唯一撫養人的,在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時,賠償義務人(事故責任人)只賠償受害人應當承擔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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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09
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其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相關部門予以統計公布,可通過查閱資料來確定。如果受害人是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如果受害人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2020年改革以前,死亡賠償金是嚴格區分農村與城鎮標準的。自2020年改革后,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更為充分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真正實現同命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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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
精神損害撫慰金
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在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精神損害分為輕微精神損害、一般精神損害和嚴重精神損害,只有精神損害嚴重時,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因交通事故本屬于過失,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會更加苛刻。若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會予以支持。
第二,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輛的駕駛人沒有構成犯罪、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知,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有可能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第三,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是一次性支付。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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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11
其他
除上述賠償項目以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喪葬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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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