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交通事故全責賠償明細

導讀:
最高法發布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交通事故全責賠償明細
1、責任認定:根據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認定,對于2022年發生的交通事故,道路行駛中發生的一切碰撞、翻滾、墜落等各種情況均為全責。
2、賠償金額:全責方應根據法律法規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死亡補助金、物品損失以及相關心理疏導服務。
3、特別說明:如因受害人本人原因導致或者部分原因導致的交通事故,其所承擔的民事賠償金額將會適當減少。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022(詳細版)
最高法發布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
1.醫療費是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自然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2.計算方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3.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金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一般以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1.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
2.計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A.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B.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時間的確定,一般以醫院建議休息時間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第二十條(參見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有如下闡述:無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以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如受害人為無勞動能力人,則無權請求誤工費的賠償。有勞動能力但無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婦、無業人員等兩類。對家庭主婦而言,雖無收入,但其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而言,無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婦受害后,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勢必受到影響。如果僅以其無“收入”而對其不予賠償,顯失公平。對于無業人員而言,雖然其暫時無收入,但仍有機會就業并獲得收入,因侵權人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這種利益獲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時期內將無法實現。所以對其賠償符合利益喪失說的立場,也較為公平合理。由此可見,對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收入受害人進行誤工費的賠償,符合公平的價值觀。
(三)護理費
1.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導致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
2.計算方式: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護理人員人數(個)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1.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計算方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支出的費用。
2.計算方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x住院天數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營養費
1.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2.計算方式:
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3.營養費的賠償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計算,也可以在征求醫療機構的意見后酌定。
(七)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是指由于相當嚴重程度的人身損害,致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計算方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系數
(1)殘疾賠償金賠償年限的確定,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3)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1.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購買假肢、輪椅等支出的費用。
2.計算方式: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1)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司法鑒定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九)喪葬費
1.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親屬為了處理其喪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2.計算方式: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
(十)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費用。
2.計算方式: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
(1)死亡賠償金賠償年限的確定,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維持其正常生活的費用。
2.計算方式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被扶養人為18周歲至60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為60周歲至75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被扶養人為75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按5年計算。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
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
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
1.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導致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2.計算方式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重磅!2022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
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者的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每個省市的賠償標準都不統一。
交通事故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交通事故各項賠償金額時應查清事故發生地當年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一、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
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
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
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入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
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入,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
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b.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c.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
三、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及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系數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注:傷殘賠償系數為: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2、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3、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撫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鑒定)
13、車輛停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需鑒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