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責賠償明細

導讀: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涉及法律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涉及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