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起訴

導讀: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作為小李經常居住地的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以及作為原告小張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均具有管轄權。
1.一方北京籍,另一方為非北京籍
案例一
北京姑娘小張與湖南小伙小李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導致感情破裂。小張戶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小李戶籍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婚后夫妻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北京姑娘小張準備起訴離婚,那么她應該在哪家法院起訴呢?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小李2010年與小張結婚時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且在小張起訴時亦居住在此,故北京市朝陽區系小李的經常居住地。小張可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案例二
湖南小伙小李2010年1月來京出差,認識北京姑娘小張。兩人2010年2月閃婚。小張戶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小李戶籍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婚后小張一直在北京市朝陽區居住,小李因為工作原因,2011年常年工作并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因夫妻雙方長期分居,感情破裂。現小張準備起訴離婚,那么她可以在哪家法院起訴呢?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小李戶籍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至小張起訴前,小李已經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居住超過一年。因此,作為小李經常居住地的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以及作為原告小張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均具有管轄權。小張可以選擇其中的一個法院訴訟離婚。
2.雙方均為非北京籍
案例簡介
河北姑娘小張與湖南小伙小李在廣州打工時相識相戀,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后小張繼續在廣州居住和生活,小李因為工作原因,2018年開始在北京市朝陽區居住和生活。現在小張準備起訴離婚,那么她可以在哪家法院起訴呢?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小張和小李在起訴時,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小李經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小張可以選擇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北京起訴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關于在北京起訴離婚的程序,首先是起訴階段,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明,如身份證、結婚證。然后進入第二階段也就是答辯階段,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到了第三階段就是開庭審理階段了,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法官會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的子女探望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