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欠錢不還怎么說才能要回來(如果別人欠錢怎么要回來)

導讀:
5、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實在要不回來,而借的數量也多的情況下,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有借條或證明的最好了,如果沒有你可以悄悄帶一個錄音機或其他錄音設備一起去找朋友,問他還錢,然后將你們的談話錄下來,這也是可以作為證據的,4、借個橋梁:有的朋友一直不還錢,而自己又不好意思開口的情況下,建議借個橋梁,也就是說,你可以找個你們兩都熟悉或要好的朋友和你一起去見你朋友,不過你要先和這個朋友套好話,相聚后三人一起聊天,然后你就說自己沒有錢了,需要錢周轉一下,你就向那個你們都熟悉或要好的朋友借錢,記住,是向那個你們都熟悉或要好的朋友,而不是向你借過錢的朋友借。
朋友不還錢怎么樣才要的回來?
欠錢不還怎么要?
1、直接開口要:如果是有當時借錢時朋友給的借條或證明那就最好的了,你可以直接問他要錢,將你手上的借條或證明給他看,以證明他有跟你借過錢。
2、看準時機:要想讓不想還錢的朋友要錢是看天時和地利的,那什么是天時呢?自己覺得最好的時機就是自己急需要用錢的時候,因為這樣自己就能有借口向朋友開口要錢。地利則是當著別人的面問起朋友還錢的事,現在的人一般都好面子,在當著別人的面,而自己又在需用錢的時候一般是最好的。
3、反向借錢:跟朋友說自己需要用錢,而自己又周轉不開,向朋友借一點來應急一下,最好借的數量在你借給朋友的數量左右,相差不要太大,這種情況下,有的朋友會說:哦,對了,差點忘記了,我向你借過錢,現在還給你好了。
如果朋友不說還錢的事而又將錢借給你的話,你就可以開口了,你可以說:說到借錢,我記得XX年XX月XX日你給我借過XX錢呢,然后問朋友記得不。這樣你就拿到錢了。
4、借個橋梁:有的朋友一直不還錢,而自己又不好意思開口的情況下,建議借個橋梁,也就是說,你可以找個你們兩都熟悉或要好的朋友和你一起去見你朋友,不過你要先和這個朋友套好話,相聚后三人一起聊天,然后你就說自己沒有錢了,需要錢周轉一下,你就向那個你們都熟悉或要好的朋友借錢,記住,是向那個你們都熟悉或要好的朋友,而不是向你借過錢的朋友借。
此時你那套好話的朋友就可以說:我也沒有錢,我記得你給我說過你不是借過錢給誰,還了沒有???你可以問他要哇。然后你就可以說:就是XXX,不過你怕他也周轉不開,不好意思說。此時,為了面子,他應該會還錢給你。
5、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實在要不回來,而借的數量也多的情況下,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有借條或證明的最好了,如果沒有你可以悄悄帶一個錄音機或其他錄音設備一起去找朋友,問他還錢,然后將你們的談話錄下來,這也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別人欠錢我怎么才能要回來?
1、對于欠債不還的,如果有證據,并且在訴訟時效以內,可以選擇起訴。
2、欠條、錄音、付款憑證等都可以當做證據,而且借據要是原始的,不能經過任何的涂改或者復印等加工。
3、注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借條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沒有還款日期的,隨時可以要求還款,從第一次追討之日起兩年內。
4、法院判決后,如果對方不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債務人惡意拖欠的還可以拘留。債務人去世的,可以從其遺產中進行清償。
有人借錢不還該怎么要回來?
對借款人欠錢不還的,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找到借款人協商。向其索要借款,并表示自己對借款的需要,要求其一定期限內予以償還。也可以尋找與借款人共同的好友,一同向借款人索要,施加壓力。若協商未果,當事人可以選擇法律途徑來解決。
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借款人對支付令未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賬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這一步并非必須的流程,要結合各案的情況及對方的財產情況,如果欠的錢并不多或是對方有償還能力,或是實在查不到對方財產,可以不采用這一步。建議能財產保全的情況下還是要進行保全。
四、起訴。當事人在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準備好以下材料:起訴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提供起訴人準確送達地址及對方當事人準確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法院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會受理。經開庭審理并勝訴后,若借款人仍不執行判決或裁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