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欠我錢不還只有欠條怎么辦

導讀:
別人欠我錢不還只有欠條怎么辦
請問對方欠錢不還,本人有欠條怎么辦?
對方欠錢不還的方法有:
1、首先你可以向欠錢人催要欠款,并且錄音或錄像,以此取得相應的證據,
2、你也可以找你們都熟悉的人參與催款,以便以后做證人;
3、催款后仍不給,則可以憑借欠條和錄音錄像等證據通過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債權。
訴訟的流程:
1、手機相關證據,書寫起訴狀;
2、法院立案,需要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起訴狀、證據材料等;
3、參加開庭審理進行訴訟;
4、等待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八條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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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條,欠錢不還怎么辦?
朋友借錢不還的對付方法:
1、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債權人在借款期限到后,提醒對方盡快清償債務,也可以約定或者訂立新的延期償還合同;
2、債務人拒不還款,雙方協商無效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遞交訴訟狀,法院依法受理。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回借款,需要當事人事先準備相關證據,主要有:借條、雙方借款時的錄音或電話、銀行轉賬記錄以及對方收到借款等證據。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
制執行,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對于欠錢不還的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也可以利用感情來讓其還錢。對于欠錢不還的人的定義有兩種,一種是沒錢還的人。還有一種就是有錢,但是不還的人。不過無論是哪一種情況,欠錢不還都是不
對的行為。相信很多人對欠錢不還的人想要施以暴力來讓其還錢,這種方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因為無故對他人施加暴力是觸犯了法律的行為,相關人員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千萬不能用這種方法。對于欠錢不還的人,可以將其約出來談談,詢問他欠錢不還的原因后,再做定奪。如果欠錢不還的人確實
有難言之隱的,可以酌情考慮寬限幾天。
拓展資料:但是對于那些有錢而不還的人,當事人就可以實行強制的方法,比如說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樣欠債人就必須還當事人的錢了。但是前提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時候,當事人必須要出示相關的證明材料,比如說簽有欠債人姓名的欠條等等。而且這個欠條的名字必須是當事人親手
簽的,這樣法院才會同意給欠錢不還的人下達支付令。所以說,在借錢給別人之前寫借條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也是為了保險起見,無論借錢的人與被借錢的人的關系是多么的親密。但是,借錢的那一方不得對借條上所寫的金錢的數額進行篡改等等,一經發現,當事人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有欠條,欠錢不還怎么辦?
有欠條但對方欠錢不還的,可以拿著欠條和寫好的起訴狀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錢。訴訟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欠款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
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有欠條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有欠條欠錢不還最有效的方法是起訴。如果有借條而對方不肯還錢的,那么債權人可以向對方追討債務:
1、先與對方協商,要求對方還錢;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師向對方發律師函;
3、如果對方拒不歸還,最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后債務人還是拒不歸還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