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撫養權,拒不執行撫養權怎么處理

導讀:
為爭撫養權藏匿女兒5年不讓其入學被判刑
為爭撫養權藏匿女兒5年
男方汪某某與女方陳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登記結婚,2014年2月生育女孩汪某甲,夫妻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因感情不和,女方于2017年7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孩子的撫養權。2017年7月21日,平原縣人民法院經多次調解無果后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女孩汪某甲由陳某某撫養。
汪某某收到判決后既不上訴也不履行判決義務,而是私自將當時三周歲的孩子汪某甲轉移藏匿,拒不將孩子汪某甲交給陳某某撫養,并阻止與母親陳某某取得聯系。期間陳某某申請執行,平原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曾作出拘留、罰款等決定,但因汪某某帶領孩子在外地“狂飚”,下落不明無法查找,致使拘留、罰款的決定無法實施。
由于汪某某帶領孩子在外地“狂飚”,造成孩子一直未能入學,汪某某已嚴重侵犯了孩子汪某甲的受教育權。為了不耽擱孩子正常入學,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2021年10月將案件移交縣公安局偵查。
2022年5月公安機關將“狂飚”在外五年多的汪某某抓獲歸案,并將汪某甲帶回交給陳某某撫養。在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的共同努力下,終于在當年的9月為年滿8周歲的汪某甲辦理了入學手續,并監督陳某某將汪某甲送入學校,依法維護了汪某甲的受教育權。
拒不執行撫養權被判刑
2023年2月8日,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汪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平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某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實事,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關于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而將汪某甲帶至外地,至民警將汪某甲帶回,時間長達近五年,導致汪某甲未正常入學,對汪某甲的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對被告人不宜適用緩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