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生活壓力大孩子可以輪流撫養嗎

導讀:
北京離婚生活壓力大孩子可以輪流撫養嗎
北京離婚生活壓力大孩子可以輪流撫養嗎
輪流撫養法律依據:
輪流撫養,在家事糾紛的解決領域并不陌生,早在1993年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現已失效)第六條就規定了:“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但是其后的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并未對此進行特別規定。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48條又再次將“輪流撫養”帶入到公眾視野。
我國一直延續“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探望”為原則的離婚撫養制度,“輪流撫養”一者因其適用必須以離婚男女雙方協商為前提,法院無法主動適用,一者因輪流撫養容易導致撫養權的濫用和子女長期處于動蕩的撫養環境而難以適用。但同時,輪流撫養作為解決撫養問題的一個思路,也有其利好的地方。
第一,輪流撫養能夠較大滿足離異家庭的子女不喪失父母任何一方的關愛,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
離婚男女雙方雖不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是對于子女的法定父母責任并不因此免除。雖然離婚可能會對男女雙方的撫養權作出分割,但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利義務仍應當是同等的。現實中因法院判決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的撫養權利義務或是只停留在簡單的撫養費支付的金錢輸出,或是因探望權受阻而阻斷撫養權利義務履行的情況比比皆是。這樣必然導致離異家庭的子女成為“形式”單親家庭的受害人,而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輪流撫養”則保證離婚男女雙方都必須直接撫養子女,使子女不因男女方離婚而阻隔父母子女關系。
第二,輪流撫養能夠保證男女方均可以享有直接撫養權,不因離婚導致一方的撫養權利義務被剝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4-48條對子女的撫養權的歸屬標準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在男女雙方對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只能根據上述原則進行裁判,這就必然導致一方獲得直接撫養權,而另一方僅能行使探望權保障自身的權利義務。輪流撫養避免了這種情況,能夠保證雙方均可以直接撫養子女。
離婚孩子輪流撫養案例
原告焦某某與被告宋某于2009年經人介紹認識,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庭審時,原被告均要求撫養婚生子女。對此,承辦法官多次給原被告做調解工作,雙方仍堅持自己的意見。法官調查婚生子女平日的生活狀態并向女孩(已超過八歲)及其爺爺奶奶了解情況發現,兩個孩子從來沒有分開生活過,在原被告分居時,兩個孩子也實際是由二人輪流撫養,爺爺奶奶也表示不希望孩子分開。
案件承辦法官認為,如果維持輪流撫養的狀態,對孩子們的生活影響不大,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長。雖然現行法律僅規定了調解情形下婚生子女可以輪流撫養,但結合實際情況,鑒于雙方均無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明顯障礙,雙方均強烈要求子女隨自己生活,且子女已實際由雙方輪流撫養的現狀,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角度出發,承辦法官大膽突破,參照法律對輪流撫養的立法精神,判決輪流撫養婚生子女。
本案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發育以及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及婚生子女一直在一起生活的現實狀態,判決婚生子女輪流撫養并無不當,從而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