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簽訂離婚協議應注意什么

導讀:
重婚協議離婚應注意什么
重婚協議離婚應注意什么?重婚一方提離婚,原配有哪些權益可主張?夫妻共同財產又該如何分割?
首先要明確重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重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但還需滿足如下條件:
雙方結婚證是合法取得的;
協內容包括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
雙方已經領取離婚證;
其他條件。
重婚簽訂以下情形的離婚協議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蓋違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行為人與相對人虛假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若要構成重婚罪,必須先有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即前婚;然后,又要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即后婚。
重婚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張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因此獲罪,其行為對婚姻關系另一方李女造成了重大的創傷,李女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也是理所應當。但在實務中,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并不高。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的重婚,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①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
②公開同居生活;
③周圍人都認為雙方是夫妻關系。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構成重婚罪主要包括四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后一個婚姻也是登記婚。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后一個婚姻是事實婚。
第三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后一個婚姻是登記婚。
第四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后一個婚姻是事實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