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程價款,利息怎么算?

導讀:
被拖欠工程價款,利息怎么算?
建設工程價款利息給付時間點的確定
01
合同有約定的,利息從約定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實務中當事人大多數只約定應付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點,不會具體約定利息計付起息時間點,合同有約定應付工程價款的支付節點的,利息從約定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是“法定孳息”的應有之義。
合同有約定的,應當遵從當事人約定,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體現合同應當全面實際履行的原則,這是合同履行的常態。如前所述,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法律性質上講屬于法定孳息。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發包人應按照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內完成付款;承包人已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積極履行提交工程結算清單的義務,此種情形下,應在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工程結算款利息。
當然,實務中還會涉及到是否應當承擔利息的問題比如本文開篇提到的案例,以及“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問題、約定財政審計后付款等前置條件是否有效的問題,這些利息支付的前置條件問題不在本文展開討論,留待后續文章狗尾續貂。
02
合同對欠付工程價款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欠付工程價款的計付起息時間點的確定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建設工程欠款利息計付起息時間點的確定,目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第27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利息計付的時點為應付工程價款之日,同時針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的不同情況,規定了三種不同情形下確定應付工程價款時點的規則。
上述時間是司法解釋規定的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而不是當事人約定時間。如前所述,利息應當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買賣合同,買賣合同可以約定貨到付款,付款時間十分明確。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決定無法確定確切的付款時間點,此類合同大多約定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的形象進度支付工程款,如合同約定施工到完成地基基礎工程或者主體結構的時間點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由于施工資料不完善、施工中存在工期順延、設計變更等多種原因造成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點很難確定,絕大多數合同在履行中難以按照原合同約定確定實際付款時間。履行施工合同的變數很大,需要劃分幾種情況分別確定大體公平的時間點作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這正是制定本條規定的背景。具體講:
01
第一,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以建設工程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時間。此時,發包人對訟爭建設工程已經實際控制,有條件對訟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已經受益了,仍然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雙方的權利義務顯然不對等,從此時開始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02
第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訟爭建設工程仍在承包人掌管,但承包人已經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如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的,應當認定此時為應付款時間。按照本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應當按照約定視為發包人認可了竣工結算文件,就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
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制式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對支付工程款及應當支付的工程款數額予以答復,合同沒有約定答復期限的,可認定審價期限為28天。在起草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應將合同約定發包人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期限屆滿時作為計付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的時間起算點,理由為:審核期限屆滿時,如發包人未予答復,次日應為應付工程價款時間,應從此時支付欠付工程價款。如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價款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還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實務中,許多發包人故意推延審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以達到推延支付工程價款的目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時間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間,有利于督促發包人行使權利,盡快審核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時支付工程價款。平衡利弊后,最終確定了現行條款內容。
03
第三,建設工程價款未結算,建設工程也未交付的,大多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經驗收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件尚未成就,無法確定應付工程價款之日,應當規定一個擬制的應付款時間.并以此時間點作為計息時間。之所以選擇以起訴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主要考慮起訴為權利人向司法機關正式主張權利的時間點,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認定了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的事實,如訴訟期間不計息,實際上擴大了承包人的損失,降低了發包人的成本,這對承包人來講是不公平的。由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件未成就,找不到起訴前的應付款時間點。平衡雙方利益后最終確定以一審原告起訴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