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

導讀:
非法披露個人信息會受什么懲罰
販賣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條文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經同意買賣個人信息也屬違法犯罪
隨著電商的發展,網上非法買賣身份證、銀行卡等身份信息的黑色利益鏈日漸形成,已經大量涌現出“叫賣”電商賬號(網絡店鋪)的QQ“卡商群”和交易網站,嚴重侵犯了實名開店、賬號實名制等網絡空間的安全性規定。
“叫賣者”在這條黑色產業鏈中居于上游,他們尋找愿意出售個人信息的公民(下稱“出售人”)注冊網絡店鋪賬號,再將一整套個人信息(賬號注冊人的身份證、銀行卡等)打包為“產品”,通過“卡商交流群”、交易網站等明碼標價轉賣給他人,進而被用于售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出售個人信息的群體主要是城郊或農村地區的民工、老人等,一方面,他們身份證件等使用頻率較低,而出售個人信息能得到幾十元甚至上百元收益;另一方面,他們對個人信息保護及法律制度缺乏認知。但是,為了逃避打擊,“叫賣者”通常會讓出售人簽訂“個人信息轉讓授權書”,即出售人同意購買者使用其身份信息。
不同于常見的竊取、詐騙等方式,這種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經過了信息所有者的書面同意。那么,“叫賣者”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呢?
公民個人信息的內容,不僅關乎個人權益,還涉及公共利益、影響社會秩序。如身份證是社會管理的手段,也是社會成員互相識別與信賴、從事社會活動的中介。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1條規定,“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可知,公民身份證具有雙重屬性——個人權益與社會秩序,這意味著公民身份信息具有公共屬性。換言之,公民出賣自己的身份信息,必然會損害社會秩序,因而具有行政違法性。無正當目的出賣身份證(信息),事實上是后續違法犯罪的幫助者,正因如此,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因此,公民出賣自己的個人信息,可以依據信息自決權排除犯罪性,但又因個人信息的公共屬性而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什么是販賣個人信息罪
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個人信息包括哪些
1、公民個人信息:一般包括姓名、住址、電話(包括手機用戶信息)、身份證號、個人身份或房地產權證件復印件、個人履歷、病史等。
2、教育背景。
3、學習經歷、外語和計算機應用水平。
4、個人的實踐、個人成果獲獎情況。
5、個人特長及性格評價。
6、聯系方式與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