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立案流程)

導讀:
什么是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立案流程是什么
尋釁滋事就是利用不合法的行為而做出不合法的事情致使他人受到傷害,一般只要達到規定的標準那么公安機關就可以進行立案偵查,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對案件進行判決。
尋釁滋事罪的幾種情形
一、罵街:
最近,北京市豐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豐臺警事”發布情況通報:2018年8月2日7時許,在豐臺區右安門外大街,曹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與一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并對對方進行辱罵。針對其在公共場所公然辱罵行為,豐臺公安分局經調查取證,已依法對其刑事拘留。因辱罵中使用了“北京傻*”、“窮*”等字眼,一經網絡傳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廣泛關注,激化了北京人與外地人之間的矛盾,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當然不是只有罵北京人才會獲罪。同樣湯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罵了一回郯城人,同樣引發群憤!
二、微信群留言辱警。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壽縣公安局富加派出所發生一起個人極端案件導致2名警察重傷犧牲。事發后,整個仁壽舉城哀傷,廣大人民群眾哀傷不已。而微信平臺上,一位昵稱“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網民在名為“和諧中鐵”的微信群內發布“殺人者是英雄好漢,警察是拿了證的土匪”等辱警言論,其發布的辱警言論涉及廣泛,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該人現已被刑拘。據悉,全國因侮辱四川省犧牲民警和輔警被刑拘的人至少已達8名。當然這絕對不是第一次,之前網民“戰略忽悠局上校參謀”在《今日頭條》一篇題為“沈陽刑警執行任務被嫌疑人襲擊造成‘一死一傷’”的新聞報道下留言發布辱警言論稱:“人民英雄,太給力了(別誤會,我說的是殺警察的壯士)”。微信用戶“遼A—孫志斌”在一微信群內發布言論稱“干得好,干得漂亮,警察叔叔干死了”的辱警信息。兩人同樣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網上發文不慎。
郭某受托發布《內蒙古大宗土地違法問題 引發官民關系趨于緊張》一文,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被內蒙古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訴書認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導致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和瀏覽,混淆視聽,損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門為維護公共秩序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重大舉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這樣的事件并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體人,經魏某某介紹受他人之托寫了一篇《烏木木齊誰推動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經營網站上發表,一審判決書認定“沒有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布”,并認定文章中有三處虛構事實。最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四、“上訪”、“維權討說法”過激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訪,破壞社會秩序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 刑。這樣的案例可謂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這里就不再多舉,上訪者好之為之。患者術后回家5小時死于家中,家屬集結親屬及本村村民共20余人將死者尸體拉到青林醫院討要說法,嚴重影響醫院正常醫療秩序。隴南文縣警方依法將周某平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這樣的例子確實也不少。
五、幸災樂禍
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發生了5.7級地震,災情牽動了全國網友的心。然而,就在這一天,卻有人借地震大肆辱罵東北同胞,被全國網民人肉。
六、傷害民族感情。
微信昵稱為“圣誕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發布“南京就是一個坑,應該讓日本人在(再)屠殺一次”的違法言論,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七、污損領導人畫像
為了引人關注,42歲的男子孫兵竟向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投擲墨水瓶,造成畫像污損。法晚記者上午獲悉,東城法院一審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孫兵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八、網上泄憤言論過激。
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錢寶網" 集資參與人,因不滿公安機關依法查辦" 錢寶網"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QQ 群" 備用防走散旅游"發布違法言論,煽動他人實施駕駛卡車沖擊國家機關、劫持人質、持械行兇等違法犯罪行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依法對洪某刑事拘留。警方表示,通過信息網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尋釁滋事罪立案流程
(一)、受案
1、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2、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3、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4、對于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
5、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二)、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三)、偵查
1、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2、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3、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四)、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并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執行刑罰
對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執行通知書,將罪犯交付執行。
對人民法院作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機關在收到相應的法律文書后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對人民法院建議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