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搭乘人如何賠償

導讀:
搭乘人車出車禍,搭乘人車輛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搭乘人如何賠償
2021年4月25日5時45分,唐河縣的喬某駕駛小型客車A,送妻子黨某去駕校考試,無償搭乘在同一駕校考試的馮某,結果途中不慎駛入路邊溝內,致喬某、黨某、馮某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喬某負全部責任,馮某及黨某無責任。經查明,喬某駕駛的小型客車A投保有駕乘人員意外保險,其中意外傷害醫療每人6萬元,意外傷害殘疾每人1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喬某給馮某墊付醫療費1.3萬元。馮某不滿,向唐河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喬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搭乘人出交通事故判決結果
唐河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喬某駕駛的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導致乘坐人馮某受傷。喬某提出超出保險賠償部分,由其承擔70%賠償責任的意見,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馮某6萬元,喬某賠償馮某45231.01元。
本案中無證據證實喬某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盡管法院判決車輛駕駛人喬某承擔了責任,但是并不是否定了其助人為樂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為樂者在幫助他人的同時,注意謹慎駕駛。助人為樂雖然是出于好意,但并不是就可以漠視對方的權益。法律并沒有規定可以降低無償服務者的注意義務。“有償”與“無償”只是確認雙方當事人是否構成合同關系,但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則屬于侵權行為。因此,無論雙方是否“有償”,侵權者都應當承擔責任。判決車輛駕駛人承擔責任,不是對于其良好動機的否定,而是對其過錯的懲罰。過錯責任原則應成為處理此類案件的唯一歸責原則。有過錯則賠償,無過錯則免責。當然,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也可以通過減免原則和過失相抵原則,來對過錯責任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充,以此來鼓勵社會公眾助人為樂,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同乘者的權益免遭侵害。
“好意同乘”系基于情誼無償搭乘他人,是一種具有利他性質的行為,對于維持人際關系,形成互助友愛的社會風氣,減少交通擁堵,倡導綠色出行都具有積極意義。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正有效規范了“好意同乘”行為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為共享出行、互幫互助的善意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主審法官表示,盡管“好意同乘”是一種值得倡導的行為,但鑒于機動車本身的危險性,駕駛人即同乘提供者對同乘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不可推卸的保護義務,須謹慎駕駛。
面對“好意同乘”帶來的積極的社會意義,主審法官也提醒廣大群眾,出行一定要乘坐安全合格的交通工具,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而對于駕駛人員來說,購買保險是有效防范風險的舉措,安全駕駛,才能平安回家。
法條鏈接:無償搭乘人損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