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導讀: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該怎么做?自行協商注意事項是什么,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交通事故維權與索賠途徑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該怎么做?
1、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拍照留證(注:如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在車后50至10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如在高速上發生交通事故,應在車后15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
3、報警+報保險+撥打120(注:報保險僅限于機動車購買保險的情況;撥打120僅限于存在人身傷亡的情況);
4、建議不要逃逸(注:逃逸后果:商業險免賠、推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加重賠償);
交通事故自行協商注意事項:
1、注意拍照、錄像留證后再移動車輛,防止對方事后反悔;
2、建議草擬協議書,協議書應準確記載雙方當事人信息(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時間、地點、車輛型號及車牌號碼、保險公司信息、事故形態、碰撞位置、賠償明細、違約條款、雙方責任、雙方簽字。
3、應當撤離現場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可對駕駛人罰款200元;
交通事故交警處理流程:
1、簡易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一是僅有財產損失;
二是雙方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簡易程序特點:
一是可以由1名交警處理;
二是可以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應當在3日內制作事故認定書;
三是雙方當事人共同要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
2、交通事故普通程序:
(1)交警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的應當自查獲肇事車輛和肇事人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涉及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作出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3日內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3)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交警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內日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復核之日起30日內出結果,出結果后3日內送達各方當事人(注:超過3天復核不行、只能復核一次、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5)檢驗、鑒定期限: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檢驗、鑒定,尸檢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肇事逃逸的自查獲之日起3日內委托,檢驗、鑒定期限一般不能超過30日,但經上級批準最長可達60天。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1、一方有過錯,對方無過錯,有過錯方全責;
雙方或雙方以上均有過錯,過錯大的承擔主要責任,過錯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過錯小的承擔次要責任;
肇事逃逸、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擔全責。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下列比例擔責:
機動車全責:100%;機動車主要責任:80%;機動車同等責任:60%;機動車次要責任:40%。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形下,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下列比例擔責:
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按5%,最高賠償限額不超1萬元;
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10%,最高賠償限額不超5萬元;
4、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或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