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起訴離婚到最終判決離婚,一般要多久?

導讀:
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不適用于起訴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從起訴離婚到最終判決離婚,一般要多久?
一、一般情形
首次起訴離婚之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沒有上訴,而是在六個月之后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最終判離。
上述這種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是比較常見的。就這種常見情形而言,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審的審限為三個月。但是基于這種情況下案件較為簡單,很多法院會在一個月內做出判決。在不支持離婚請求之后,對于很多當事人來說,最好的解決方案并不是二審上訴,而是等六個月之后再次起訴。當然,再次起訴之后也還是有可能判決不予離婚的,在此先不討論這種情況。第二次起訴之后,對于簡單的案件,法院還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限還是三個月。如果法院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審限為六個月。
也就是說,即使是上述一般情況,從起訴到做出離婚判決也需要八到十五個月時間。
二、特殊情形
法院調解結案的情形
對于離婚案件,法院應當先行調解。通常情況下,調解的目的是,喚醒雙方對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但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這種情況,就是在法院調解之后被告方反而同意離婚了。之后法院就以調解書的形式準予雙方離婚。這種操作方式所花費的時間是很短的。通常情況下十多天就可以做出調解書,在司法實踐當中,我們可以發現立案之后,有些法院第二天就能做出準予離婚的調解書。這個時間比雙方協議離婚的時間還要短。這時候,有些人不禁就會思考,民法典頒布之后,訴訟方式離婚是不是比直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還要便捷高效呢。
被告不到庭的情形
根據2022年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離婚案件,有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思的之外,應當出庭。卻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應當提交出面意見。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傳喚拒不出庭的被告,通常情況下也不會提交書面意見。出現這種情況,法官也不能把這個案子一直擱置不判,還是要在審限之內做出判決的。經兩次傳喚之后還拒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直接缺席判決。
被告不出庭的另外一種情況是,被告下落不明,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將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當然因為有公告期的限制,整個訴訟的時間會拖得比較長一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2022年修訂版第95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次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公告期六十日。需要公告送達的案件,一方面公告期不計入審限,另一方面該類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也就是說,除了額外一個月的公告期外,法院的審限為六個月,那么法院根據已經受理案件的數量酌情在六個月之內做出判決即可。總的來說,對于被告不出庭的情況,訴訟的時間會拖得稍長幾個月。
被告上訴的情形
不論法院在原告首次起訴還是第二次起訴的時候,做出準予離婚的判決,被告只要沒有做出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其均有可能向中院上訴的,那么一審判決就不會生效,案件就會進入二審程序。雖然二審的審限為三個月,但案件材料從一審法院移送二審法院的期限是沒有法律規定的。
在司法實踐中,我遇到,一個星期案件就移送到二審法院的情形,也遇到過三個月才將案件材料移送到二審法院的情形。在這個過程中,作為律師是沒辦法督促的。一審法院已經將材料交出去了,已經不歸他們管了,而二審法院只會告知沒有查詢到二審立案的信息。也許法院受理的案件太多了,正好利用這個期間來把控一下同期處理的案件數量。但這不是我所關心的,也不是我表達的重點。我只是想說在訴訟過程中,會有這么一段期間,是我們無法把控的,如果拖得比較久一點,整個訴訟流程也就比較長了。
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不適用于起訴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