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成都(工程款 拖欠)

導讀:
而政府部門只能夠在民事糾紛當中起到相關的調解和規勸作用,并沒有裁決權和審判權,所以對于拖欠工程款問題,建議直接以法律維權最為有效,工程款拖欠訴訟的有效期間為三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如果起訴至法院,并起訴成功,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可以向法律提出申請,通過拍賣拖欠工程款的一方的財產來強制解決工程款的拖欠問題償還拖欠資金,工程款拖欠怎么辦找哪個部門遇到工程款拖欠問題,居民可以尋找拖欠工程款的上級領導部門解決或者尋找政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通過律師起訴進行訴訟解決。
工程款拖欠怎么辦找哪個部門
遇到工程款拖欠問題,居民可以尋找拖欠工程款的上級領導部門解決或者尋找政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通過律師起訴進行訴訟解決。
第一,工程款的拖欠屬于經濟糾紛的民事案件,首先應該咨詢律師然后到法院起訴解決問題。如果起訴至法院,并起訴成功,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可以向法律提出申請,通過拍賣拖欠工程款的一方的財產來強制解決工程款的拖欠問題償還拖欠資金。
第二,由于我們國家拖欠工程款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頻繁發生,由此相關政府部門也都設定了建設局來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對于部分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工程款,負責人可以先申請先由政府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直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
中國以法治國,對于民生保障方面的法律做的非常全面與嚴格。對于由經濟引起來的民事糾紛,國家支持民眾直接申請法律解決,相關的政府部門也會給民眾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而政府部門只能夠在民事糾紛當中起到相關的調解和規勸作用,并沒有裁決權和審判權,所以對于拖欠工程款問題,建議直接以法律維權最為有效。當然也可以借助相關互聯網媒體的作用。
根據我們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工程款拖欠不給怎么辦
一、拖欠工程款不還怎么辦?
如果工程款沒有支付,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工程,但根據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價款相對于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支付。
第二,拖欠工程款不給可以報警嗎?
拖欠工程款其實是民事糾紛,具體是施工合同糾紛,公安機關不受理。所以即使當事人報警,公安機關也無法立案。法制快報提醒您,拖欠工程款當事人的解決辦法是,首先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主張權利。協商不成的,要寫民事起訴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工程款拖欠訴訟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程款拖欠訴訟的有效期間為三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期姿逗棗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一般訴訟時效、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跡拆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指亮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成都市住建局電話
公開電話:12345
房產分中心窗口投訴:028-86279097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查及上市交易咨詢電話:028-86279033
24小時應急值班電話(該電話為應急值班電話,非咨詢投訴類電話):028-86279527
成都市紀委派駐市住建局紀檢組:028-61889357(工作日早9時-晚17時,若外出辦案或開會該電話無人值守)
成都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86644339
無證夜間施工擾民投訴:12319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028-86649464
建設工程安全投訴:028-86697998
建設工地揚塵投訴:028-86697998
城市建設投訴:028-61889349
施工許可證并聯審批咨詢電話:028-8691891
7、86913173
市政工程施工許可咨詢電話:028-86918792
報建費核繳咨詢電話:028-86921925
其它進駐政務中心的辦事事項咨詢電話:028-8691753
4、86917535
重點行業領域突出問題系統治理監督舉報電話:028-86279527
根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行業監督電話86280417已撤銷,涉及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請通過市長公開電話12345投訴。
非工作時間或無人接聽請撥打12388。
成都市建設領域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監理企業,在蓉投資建設的建設單位,從事建筑活動的管理人員及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第三條(政府職責)
按照屬地化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實際目標考核責任制。
市和區(市)縣政府定期召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及時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矛盾。第四條(部門職責)
按照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協助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勞動用工糾紛、配合處置農民工工資投訴、依法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相關單位依法實施相應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機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依法處理突發事件中的違法人員,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惡意討薪等不法行為。
經委、交通、水利、教育、衛生等部門負責監管所屬建設工程項目,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發生。第五條(企業責任)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全面責任制、建設單位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督責任制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責任制。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并確定專人負責農民工造冊、勞動合同簽訂、農民工進出場實名刷卡、農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并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監理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志內容,督促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并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地點、時間、休息休假、工資標準及支付方式、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工資標準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任何建筑企業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經濟合同糾紛為由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第六條(實名制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項目應當使用農民工權益工資卡和管理人員信用信息卡,實行實名刷卡進場管理,并對農民工和管理人員開展實名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銀行為農民工代辦個人工資銀行卡。第七條(專用賬戶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在辦理中標備案、施工許可、綜合保險等手續時,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農民工工資委托代發協議》和《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證明》等相關文件報送建設、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建工程項目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備案。
農民工工資由用人單位委托銀行統一代發,每月經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直接劃撥到每個農民工的個人工資銀行卡上。第八條(月公示管理)
用人單位應在每月底前填報并打印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表”,報施工總承包企業作為劃撥農民工工資的依據。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每月初將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現場按統一格式公示,并通過網絡系統打印生成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上一個月的《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作為建設單位撥付工程進度款和每次辦理單位工程分階段質量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手續的依據。
拖欠工程款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建筑企業(以下簡稱建筑企業)
上訴人(原審被告):成都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
上訴人建筑企業和上訴人建筑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06)成華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建筑企業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從2006年10月22日起計至被告應付清款項之日止”的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就814518.08元部分自2002年8月25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向上訴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就130345.92元部分自2004年8月15日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向上訴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2、本案上訴費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2年1月24日簽訂一份《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上訴人于2002年8月14日將工程施工完畢,并按合同要求向被上訴人報送了工程結算資料。按雙方合同第六條第3項之規定,預應力工程竣工驗收后,十天內雙方辦理分項工程結算,并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也即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項(按鑒定結論為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34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訴人814518.08元。按相關規定,債務人應在應付未付之日起向債權人支付利息。被上訴人欠付上訴人的工程款長達四年之久,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支付欠付期間的利息是其必須承擔的最低限度的違約責任。當事人未結算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造價鑒定,在中介機構作出造價鑒定報告前,不計算違約金,但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另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于2002年6月5日簽訂一份《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工程付款補充協議》,在該協議中,被上訴人保證其在2002年9月1日前支付款項至365萬元,被上訴人也未能兌現此保證,其至2002年9月1日僅支付340萬元,就25萬元部分其違約是顯而易見的,一審法院就該25萬元也判決自2006年10月22日起計算利息顯然是錯誤的。保修期已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保修押金退還施工單位。上訴人施工工程于2002年8月14日完工,依法應于保修期滿二年后即2004年8月14日將保修金130345.92元退還,被上訴人未能支付,同樣應承擔上訴人的利息損失。綜上,一審法院將鑒定機構提出最后鑒定意見的時間即2006年10月22日作為利息起算時間,違反了相關規定,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建筑公司針對建筑企業的上訴答辯稱,關于利息計算,我方認為付款的條件還沒有成就,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問題,所以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的問題。如果拋開建筑公司上訴的問題不談,原審判決并沒有違反法律和不符合事實的地方,在原審起訴時,建筑企業沒有對此區別,也沒有講詳細,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我方認為原審判決沒有不當之處。
上訴人建筑公司亦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06)成華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和理由是:
一、原審判決未能正確適用法律。
1、原審判決在訴訟中未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違反了法律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通知他參加訴訟”。本案中,案件判決結果顯然與成都市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應當追加其為本案第三人。再者,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之規定,也應當追加作為發包方的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
2、原審判決在實體上也未能正確適用法律,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庭審中,上訴人曾提出將上訴人名下之債權轉予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置之不理。如此,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債權債務仍無法清償且會誘發多宗訴案,增加當事人及法院不必要之訟累。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與發包方進行結算,該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該認定也正說明本案可以適用代位求償之法律規定。
二、原審判決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既有違合同本意,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之《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第2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與第6條第3項之規定存在矛盾,或依《合同》第2條第]款第2項之規定對合同進行解釋;或依《合同》第6條第3項之規定對合同進行解釋。兩種解釋都僅顧及一點而不及其他,未能遵循合同解釋之原則保證合同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客觀而言,《合同》第6條第3款規定“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的含義應為“全部”僅指未涉及修改或增加的部分。如此方能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和關聯性。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與發包方進行結算,該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何為合理期限?多長時間是在合理期限內?事實上上訴人早就將結算資料報于成都市某公司,但其內部結算程序沒有完成,此與上訴人有何關系?!而責任又怎能由上訴人承擔?2005年12月1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就此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案標的之訴爭下達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對于設計圖紙修改及竣工結算的工程量還要以建筑公司和建筑企業結算的工程量為準來計算工程總價。以上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合同雙方應當遵守。……“同樣案情,同樣證據,卻出現如此不同之結果,法律之尊嚴何在?公眾如何知法守法?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且對合同條款之解釋有違合同本意及法律規定,故此提出上訴。懇請上級法院作出公正裁決支持上訴人之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之合法權益。
建筑企業針對建筑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判決對于應付工程款的事實的認定部分理由是充分的:
1、建筑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第三人,我方認為某公司和本案沒有任何直接的關系,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建筑企業沒有關系。所以不應追加其為第三人。至于建筑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的最高院的解釋第26條,第26條涉及的是違法分包的問題,本案不涉及違法分包,所以不存在違法分包人的問題。
2、建筑公司的上訴狀提到了代位求償的問題,我方認為本案不存在這個問題。代位權是否要主張是一個債權糾紛的問題,和本案的案情和適用法律沒有關系。
3、雖然在雙方合同第二條第二點對于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有約定但雙方合同第六條第三點也明確約定了相關內容,雙方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的約定是明確的,工程量要以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結算為準。但是本案中建筑公司遲遲不和某公司結算,按照合同的約定建筑公司也要支付欠款,我們認為一審判決對此的判決是正確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于2002年1月24日簽訂的《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及2002年6月5日簽訂的《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工程付款補充協議》均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對于建筑公司的上訴,
(一)對于建筑公司應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某公司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不應追加。
(二)關于代位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帶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首先雙方的債權債務并不明確,另外是否行使代位權,是原審原告的權利,是“可以"而非“必須”。所以建筑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三)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條是對工程量的增減結算標準作出約定,第六條對工程款的付款時間作出約定,兩者并不沖突。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完工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至今已有多年,建筑公司仍以其與發包方之間尚未結算工程量為由拒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約定,又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原審根據審計結論判決建筑公司立即向建筑企業支付尚欠工程款是正確的。綜上,建筑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建筑企業的上訴,根據建筑企業提交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核驗單》,可以認定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14日已經竣工驗收合格?!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依照雙方《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約定,建筑公司應于預應力工程竣工驗收后,十天內雙方辦理分項工程結算,并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也即建筑公司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項(按鑒定結論為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34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訴人814518.08元,建筑企業要求自2002年8月25日開始計算該款利息的上訴主張成立。因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保修期,根據《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保修期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將保修金退還給施工單位;涉案工程已于2002年8月14日竣工驗收,所以,建筑企業要求建筑公司于2004年8月14日將尾款保修金130345.92元退還有法律依據,對其要求自2004年8月14日開始計算3%保修金的利息的上訴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將上述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定為得出最后鑒定意見之日,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利息部分的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
(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判決
第
一、三項。
二、變更原判決第二項為:建筑公司應向建筑企業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4486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其中,814518.08元的利息自2002年8月2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130345.92元的利息自2004年8月1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完畢,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人民幣34912元,由建筑企業負擔人民幣8345元,建筑公司負擔人民幣26567元;上訴人多預付的上訴費人民幣17456元由本院退回給建筑企業。一審保全費6520元及鑒定費25878.96元,均由建筑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嚴厲打擊以討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的違法行為是什么意思?
以討薪為名討要工程款違法是需要編造虛假事實這一前提條件的,絕不能片面理解成所有以討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工程款本來就包含應支付給農民工的工資,如果確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那以拖欠工資名義追討工程款就是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如果農民工工資獲得了保障,不存在欠薪情形,卻編造虛假事實以欠薪討薪為名追討工程款。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一般情況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是不會被判刑的。這屬于勞動糾紛,最多也就是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賠償責任。但要是有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那么就會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此時就需要根據犯罪情節進行定罪量刑。
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嫌犯罪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