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如何索要賠償(出車禍索要賠償)

導讀:
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要賠償交通事故 如何索要賠償一、 報賠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由安委會出具證明材料,四、部分損失1、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要賠償
交通事故 如何索要賠償
一、 報賠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由安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二、 核定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費用。
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 賠償金 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三、賠付規定 全部損失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四、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有效期時,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
4、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五、賠付時間 : 在車輛修復或自 交通事故處理 結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保戶應持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 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需要支付受害者賠償金的,受害者只要拿著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還有鑒定報告,收入證明,這幾個給肇事者就可以了,肇事者會計算出的。如果比較嚴重,可以要求陪護人的誤工費,但是陪護人不得超過2個人。
交通事故發生后怎樣要求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后 怎樣要求賠償
一、 事故認定書 按照規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只作為其中的一個證據使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是沒有其他更為有力的證據時,法院一般以《事故認定書》來確定各方的責任。如果對其確定的責任劃分不服的,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機關提請復核。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建議在交通事故一發生后就請律師介入,收集交警在處理事故時的其他證據材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賠償權利人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 遭受人身損害 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包括:受害人本人及受害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 承擔民事責任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般有以下幾個:
1、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 承擔連帶責任 、并先行支付,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當事人根據過錯承擔各自的比例。交強險限額:死亡補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十一萬;醫療費一萬元;財產損失兩千元。
2、事故車輛司機。司機作為直接責任人應當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
3、事故車輛雇主。司機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司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司機追償。
4、事故車輛單位。單位員工因公司事務駕車外出出現交通事故,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事故車輛掛靠單位。按照司法實踐,車輛掛靠單位對所掛靠的車輛有監管責任,且收取掛靠費,應對車輛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事故車輛登記車主。司法實踐中登記車主也有可能對 車輛交通事故 承擔責任。
7、第三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 處理交通事故 時應當注意是否有其他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8、道路設計、管理單位。道路的設計、管理單位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比方說設計坡度過大或管理失誤是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賠償項目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因處理事故所發費的合理的住宿費用。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9、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1、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以確需花費的費用為準。
1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3、死亡補償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1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為準,憑票支付。
15、 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16、其他合理費用:以上各項以外的,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其他的合理損失費用。
五、賠償程序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我們建議的賠償程序:事故發生→傷員的救治(可以要求司機或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傷殘鑒定→協商賠償→(協商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執行
六、應注意收集的證據。 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名稱(車輛前玻璃都要粘貼交強險標志)、住院期間所有書面材料(病歷、診斷書、出院證、每日清單、費用發票)、陪護證、受害人及護理人收入證明、受害人及護理人的工作證據(工作證、工作服、工資條、勞動合同)及居住證明(暫住證、租房收據、房東證明)、其他各項費用的證明。
發生車禍如何請求賠償
一、發生車禍如何請求賠償
(一)起訴時申請才 財產保全 由于 訴訟 過程耗時較長,肇事方可能在訴訟過程中將肇事車輛轉移過戶,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狀況,受害者的權益難以保障,因此,在起訴的時候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保證判決能夠得到更好的執行。
(二)申請先于執行 交通事故 造成 人身損害 ,住院治療期間的 醫療費用 可以在訴訟中申請先予執行。
(三)選擇 管轄 法院 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均有 管轄權 。而 賠償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所以受害人應當向賠償標準高的管轄法院起訴。
(四)保存相關 證據 證據是訴訟的關鍵。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盡快與 律師 取得聯系, 委托律師 來 代理 索賠,可能你的索賠將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車禍訴訟賠償應注意什么
(一)明確被告 在訴訟中,被告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起訴的被告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被告的確定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就直接起訴司機即可。
(二)責任認定 公安交通部門是 交通事故認定 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需要質證,已不是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當然依據,但它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糾紛 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 因此,即使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選擇私了,當事人也應當盡量收集、保留相關證據,以備必要時申請公安交通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明確責任;當事人在拿到事故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或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
(三)賠償依據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 財產損害賠償 和人身傷害賠償。
(四) 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一年,自知道或應該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又無法定中斷或中止事由的,賠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就很難得到法律保障。
交通事故怎么拿賠償
1、明確所負責任撞車以后,最好先明確在事故中負不負責任,再向保險公司報案。
2、報案在報案時,您要做的事有:帶上您的保險單、行駛證和駕駛證。開上您的及對方的車到您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理賠部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
3、定損定損時,要拿著《車輛出險登記表》去找理賠部定損人員,并把其中的一聯交給他們,由他們確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定損后,會給您一張《定損單》定損目前是保險公司的特權,但您也要維護自己的利益。一定要留意:不要遺漏修理項目意修理費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車時不夠用。如果在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修車,您就不必管修理費的高低反正修理廠保證把您的車修好,若修不好保險公司得負責。
4、修車修車時有兩件事要做:(1)送車。送車時要拿上《定損單》,把它和車一起交給修理廠。修理廠將按照《定損單》上所定項目修車,并會給您一張《提車單》作為提車時的證明。(2)交費提車。車修好后,您可以憑《提車單》支付修理費后把自己的車提回。同時向修理廠索要下列手續單據: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以及材料單。注意:這些手續都必須蓋上修理廠的公章。
5、開具事故證明修完車后,您可以拿著對方車的修車發票和對方車主一起去交通隊結案。結案后,您可得到一張《事故證明》,也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證件。注意:《事故證明》一定要蓋上交通隊的公章。
6、遞交單證到現在為止,索賠所需的全部單證都齊了。它們是:《出險通知書》定損單》修車發票》托修單》車主是單位的需蓋公章主是個人的需簽字。《施工單》材料單》事故證明》賠款結算單》車主是單位的需蓋公章主是個人的需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第三十八條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第三十九條 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
第四十條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第四十一條 構成交通肇事罪,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由公安機關根據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責任提出賠償意見,隨同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公民因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