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仲裁機構(合同糾紛仲裁機構的選擇)

導讀: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合同仲裁機構有哪些合同的仲裁機構如下:1、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到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機構或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可以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在市、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仲裁機構有哪些
合同的仲裁機構如下:
1、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到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機構或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可以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在市、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仲裁
合同糾紛 根據情況可以找雙方當事人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調解、仲裁機構調解、法院調解。 行政調解是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仲裁是指 合同當事人 在發生糾紛時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 訴訟 程序的活動。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糾紛 ,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經濟合同應該到哪去仲裁
經濟合同糾紛 可以去仲裁機構仲裁。經濟 合同發生糾紛 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經濟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