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全責撞死1人要坐牢嗎(車禍撞死一個人要坐牢嗎)

導讀:
具體依據如下: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事故死亡一人司機負全責會判刑嗎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司機負全責的,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要追究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只存在一方過錯的,該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2、雙方或雙方以上的過錯的,按過錯程度和對事故發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擔。
3、各方都無過錯,則都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他方無責任。
5、從我國司法目的和國情出發,法律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做出符合地方實際的交通事故地方規范。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中,交警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來認定事故的責任方,并依法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來處理,但由于駕駛人員的原因導致嚴重的后果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開車撞人導致一死一傷,怎么判刑?
如果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就構成交通肇事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和判刑。具體依據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并納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于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你只要不負全責或主責,可不負刑事責任;
若負全責或主責,趕緊疏通關系,積極賠償、安撫對方家屬,有可能不判刑。
交通事故全責一人死亡怎么判刑
解答交通事故中行為人被認定為全責,且事故導致一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判處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同時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開車撞死一個人,我全責,會坐牢嗎?
開車撞死人,并且負全責,就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就是會坐牢的。
如果主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可以判處緩刑,就是不用坐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案例:
開車看手機撞死人 滬一司機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駕駛員顧某駕車時低頭看手機,撞倒了被害人黃某,導致黃某受傷死亡。崇明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這也是本市“3·25”新修訂的交通管理條例實施后,上海法院審理的首起因駕駛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并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責任的案件。
當下有很多的低頭族,時刻離不開手機,就算是開著車,也要見縫插針回兩條微信或者打幾個電話。開車時看手機,危害不小,顧某更是低頭看手機之際撞上路上行人黃某,導致黃某受傷死亡。近日,崇明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駕駛者瀏覽手機而引發的交通肇事案件。
新修訂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該案也是本市“3·25”新修訂的交通管理條例實施后,上海法院審理的首起因駕駛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并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責任的案件。
道路電子監控顯示,2016年12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顧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崇明區北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駛,顧某在明知看手機會妨礙安全駕駛的情況下,仍然低頭看手機,導致沒有及時發現車輛已偏離道路中間,在行駛至道路里程碑5.6公里附近處,撞到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黃某。
黃某在事故中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4月13日下午,崇明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派員支持公訴。庭審中,被告人顧某承認,明明知道看手機是不對的,仍然抱著僥幸心理,結果導致車輛偏離主行駛道,撞到同行方向的行人黃某。
庭審最后,被告人顧某向法庭陳述,“非常對不起被害人,沒想到因自己一個‘看手機’的動作而導致黃某死亡,給黃某家庭帶來沉重的傷害。”顧某當庭表示認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顧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顧某積極賠償被告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參與審理此案的法官助理曲翔表示,3月25日實施的新修訂的道交條例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本案發生在新道交條例實施之前,本案的審理雖然與新修訂的道交條例無關,公安機關也并非根據該條例做出全責的責任認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于“不得觀看電視等妨礙駕駛行為”的規定,時隔15年后,本市新修訂的《管理條例》將“不得瀏覽電子設備”明確列入,意義重大。
“開車不看手機,看手機就不開車”,曲翔提醒廣大駕駛員,本案的警示和教育意義很大,本著對自己、對他人負責的態度,在開車時認真遵守交通法規,做一名守法、負責任的駕駛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