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導讀: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合同糾紛的類型主要有三類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合同糾紛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
第二,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委托他人進行協商,不受法院管轄的。
1、和解
和解是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指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相互協商,并自愿達成協議,使對方當事人同意其方案并承擔責任和義務。和解與調解有一定的區別,但是和解又具有很多相似之處。首先和解要堅持自愿的原則。如果糾紛不能在法院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當事人應當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其次雙方應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否則即使雙方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也不能適用這種方法來解決糾紛。最后和解也要堅持平等協商原則,以有利于促進和諧、促進交易為目的。
2、仲裁
仲裁是一種爭議解決方式,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糾紛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請求,由有關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相關法律做出裁決的方法。仲裁的爭議應屬于民間糾紛,即雙方當事人因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發生爭議并申請仲裁。在仲裁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只要對裁決書的內容沒有異議,就應自覺履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則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中國大陸實行自愿原則,仲裁裁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和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3、訴訟
訴訟是一種法律制度,是指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由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的制度。訴訟的目的在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在我國,一般把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因為我國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和行政機關組成的政治國家,因此人民法院屬于政治國家機關,其司法活動與其他國家機關沒有任何區別。從合同糾紛的產生到最終解決都需要通過訴訟方式來實現。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有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的協議;第二個條件是案件已經發生,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前已經處理完畢。如果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又不同意和解的,則不能直接進入審理程序。
4、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及其優勢
仲裁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它的特點是裁決具有排他性和終審權。仲裁協議中明確規定,雙方對糾紛達成的協議,必須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因此,如果在爭議發生前簽訂了合同或是協議時訂立了仲裁條款,那么一旦發生糾紛將被仲裁機構裁決。當然如果一方想要把這件事情告訴第三方的話,那么就必須事先咨詢過。訴訟通常是一種終審制的解決爭議方式,當事人如果想要訴訟的話必須先進行開庭審理。在案件審理結束后或法院判決之前,雙方都可以撤回對對方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或申請執行對方當事人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5、解決合同糾紛的最佳方法
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協商、調解、仲裁及訴訟等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當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糾紛時,應盡量選擇和解或協商來解決,因為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是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之一。仲裁解決糾紛具有裁決權威和仲裁程序簡便。仲裁不收取仲裁費,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訴訟是指國家通過法律手段,把與爭議有關的爭議通過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以使爭端得到公正、合理地處理。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了三種法律關系: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糾紛)、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包括買賣合同爭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加工承攬糾紛等;行政案件包括勞動爭議、行政復議(含行政訴訟)等;刑事案件則包括盜竊罪、詐騙罪等犯罪。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發生的爭議,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合同是一種以契約為基礎的經濟行為,而這種行為也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簽訂后,要履行雙方的協議,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在進行任何交易活動時都會涉及到與之相關的內容如:合同、貨款、傭金、保證金等等。所以,如果出現了糾紛就需要妥善解決。那么有哪些解決糾紛的方法呢?
一、協商
在合同糾紛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糾紛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因為它能夠直接減少糾紛發生的頻率,降低訴訟成本。另外,它也能使當事人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能夠相互諒解。協商是解決合同爭議一種比較常見的方法,但是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協商需要雙方都到場,并且雙方都要對問題進行說明;協商還必須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發生效果。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則不能進行協商。
二、調解
調解是指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解決爭議,其主要內容是向對方當事人闡明糾紛發生的原因,通過雙方當事人共同磋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調解主要適用于:發生爭議后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有調解可能導致爭議擴大或者無法解決協議的,或者有明顯不當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已約定了管轄法院而在訴訟中又將其排除在外或訴訟程序中斷且經過一段時間后在審理中又出現新情況需要解決糾紛而無法再協商、申請仲裁又不符合規定程序要求的;當事人在發生爭議后未就仲裁規則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雙方又達成和解協議的。
三、仲裁
仲裁是指當事人之間對發生在一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通過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并提交有仲裁機構受理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是由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審理案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當一方申請仲裁時,另一方不履行義務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但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糾紛則要先經過調解或達成協議再申請法院判決。如果雙方之間沒有明確約定解決糾紛的方式,那么就需要通過簽訂“調解協議”的方式來處理相關糾紛了。
四、訴訟
訴訟,是指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糾紛而發生的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不明,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能適用訴訟程序時,可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當事人對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于執行案件,應在收到判決書之后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申請。
五、仲裁與訴訟相結合的方法
仲裁與訴訟相結合是指當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采用兩種方式解決糾紛時,就將仲裁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提交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這種方法解決糾紛具有快速、高效的特點,能夠在短時間內快速解決糾紛。但是這種結合方式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在受理案件后,訴訟程序才正式開始;其次是兩種制度不能互相銜接,在訴訟中一方敗訴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利影響。這就要求當事人雙方要加強聯系,爭取得到最大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