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討要工程款

導讀:
工程欠款問題,一直是困擾著工程施工企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許多建筑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及時結算工程款,或將工程款拖到最后無法支付給農民工工資。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建筑企業為了追回自己的工程款,經常會采取各種方法。
如何討要工程款這件事許多人都非常頭痛,不過,一定要好好準備,做好討要準備,以下是我整理的一些建議:
首先,要明確款項的情況,是否已支付,已經開始工程了;其次,要明確對方欠款的金額,合同金額和實際工作金融;再次,應該搜集有關資料證明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讓對方信服;最后,要制定一個明確的支付計劃,把欠款分期進行繳付,比較利于后續維權和收回欠款。
最后,在準備討要工程款的過程中,應以平和的口吻和態度,帶著信心和期望,準備得當,表明你的訴求是公正合理的,是有道理的,讓他們接受你的要求,共同努力實現工程款的討要!
討要工程款是一件費時費力的事情,但可以堅持,最終會有回報。下面是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議:
首先,做好準備工作,把申報工程款的文件放在一起,可以包括你的預算、項目相關的合同和書面申請報告等。
其次,搜索市場,準備積極參與招標或投標,或者找不需要招標或投標的公司合作。
再次,就項目進行精心安排,考慮經費使用,合理規劃合作方式,并將所提出的解決方案轉化為可操作的步驟。
最后,向管理部門申報材料,獲得相應的批準。
討要工程款的過程可能是漫長而艱辛的,但如果你能很好地完成上述步驟,你最終會收到你放在心里期待的資金。
如何討要工程款是提供者和消費者共同關心的問題。
首先,提供者需要弄清楚合同的條款,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和細節問題,同時要了解合同雙方認可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建立成功的項目。
其次,提供者需要及時提出賬單,確保當消費者支付時,盡可能正確、詳盡、聯系實時的時刻,因為如果發票截止時間到了,就無法得到支付。最后,提供者要及時跟蹤付款狀況,如果消費者付款不及實時,要及時聯系對方確認。
另外,消費方也要遵守合同的相關規定,按照合同要求及時付款,避免對雙方造成不利影響。
最后,討要工程款為雙贏,要努力做到一邊做一邊談,談的時候要考慮利益雙方,這樣才能維持雙方的長久合作,并獲得可持續發展。
工程欠款問題,一直是困擾著工程施工企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許多建筑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及時結算工程款,或將工程款拖到最后無法支付給農民工工資。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建筑企業為了追回自己的工程款,經常會采取各種方法。例如: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以口頭形式約定工程款不能分期支付;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向發包人交付工程款時不能以書面形式確認;當發現拖欠工程款問題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時候進行起訴等等。實際上這樣做是很被動的,很多時候都是由于自己沒有正確認識和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關條款所導致的。本文將就怎樣正確認識和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條款的問題為大家做一些淺顯易懂的分析與講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的、對實現建設工程質量、規格和數量以及工期等方面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有效成立后到結算付款期間為施工期間(包括竣工后);竣工驗收合格或者交付使用后至實際投入使用前為結算期間(包括竣工備案階段);雙方約定了結算條件或者按照約定支付了相應款項時為竣工結算支付時期(包括已付款項部分或全部);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并承擔相應損失。
一、工程結算條款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的竣工結算,往往是施工企業最為頭疼的一個問題。因為在進行工程款結算的過程當中,雙方常常會出現分歧之處。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一般都會約定工程竣工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者是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向發包人索要工程款。但是,對于工程竣工結算問題往往存在著不同之處。有的雙方會對工程竣工驗收后是否付款時間、利息等等進行協商;有的則是以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條件為準,即先完成工程款結算才能申請支付。因此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首先要明確工程款的支付條件以及工程款在施工過程中究竟發生了哪些變化;其次對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規格等應進行詳細地分析評估。對于尚未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則應該具體分析。例如:對于已經完成的項目如果發包人不能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則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不能提供合同約定或者經確認不能保證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而返工”進行索賠。如果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已經發生爭議的,應當首先協商解決爭議問題;協商不成或者調解無效時,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或者雙方對所簽合同存在不同理解導致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視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均無異議”進行處理。對于尚未完成的工程結算,在雙方都已經履行完畢之前,建設單位應先向發包人支付所完成項目結算價款(包括實際發生費用和已完款項)以及所欠款項。如果未履行完畢就進行工程款支付了的話,那么其違約責任會更重一些。在此提醒廣大建筑企業朋友們應該注意:施工合同中關于結清工程款以及支付方式等內容是必須要明確約定好的。同時還應當在結算條款中明確規定工期延誤違約金等問題。
二、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后,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92條第2款和第94條第1款規定,變更或解除屬于無效行為。如果當事人有法定解除權,也可以通過協商確定。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協商過程中達成一致,并且沒有任何書面的證據表明合同已被解除或者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即使協議內容沒有改變也不能以此為由主張無效: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協商一致”和“意思表示真實”兩個概念。所謂“意愿”是指雙方當事人所具有的合意或共同意思表示;所謂“表示真實”指當事人對自己的意思表示真實性是沒有異議并自愿作出的。例如:甲施工單位已經接受了甲施工企業提供的條件才愿意將其項目分包給乙施工單位。乙施工單位已經根據甲方要求對其項目進行過投標等。所以說,雖然雙方在協商過程中達成了協議,但協議本身并不代表就能得到執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甲施工單位如果在工程中需要對工程進行變更也必須經對方同意且沒有任何法律后果方可更改和解除合同;而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要調整工程質量等事項也必須經對方同意,否則屬于無效行為;如果在合同簽訂后發現雙方之間存在著爭議,且沒有任何書面證據表明存在爭議的話,此時就不能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了。至于“意思表示真實”則是指協議內容不存在虛假情況,且雙方之間存在著協商約定之外的其他內容。這里需要注意幾點:第一,對于建設工程合同來說,協議內容與實際不符是無效的;第二,協議內容是雙方必須完全認同和執行的。
三、竣工結算和質量保證金的支付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結算時間,自交付發包人使用之日起計算;沒有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雙方另行約定。發包人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完成質量保修工作,并書面通知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遲延交付建設工程享有異議的權利”。因此: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竣工結算義務。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及逾期付款利息等等。此外:為保證施工質量,承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發包人交納質量保證金或工程質量保修金(也可以雙方約定),但一般都是由發包人提供專用賬戶(通常是由建設銀行或者農業銀行專門開立的賬戶)存入質保金(或者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出現爭議時,發包人以質量保證金的形式來解決。當發生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方法不合理、設計變更、簽證不當等問題導致無法及時交付使用時,承包人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退還工程款及賠償損失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因此,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發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時間和方式,這是解決糾紛、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之一。但是如果出現了爭議則應當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要提起訴訟的,可以向建設單位申請調解或仲裁;若不愿申請調解或仲裁就需要提起訴訟了。對于質量保證金,合同約定有“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應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質保金”時視為沒有相應約定的情形;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明確規定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發包人未按協議支付質量保證金、或者在驗收合格后拖延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標的物實際價值向承包人支付相應價款”。
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按照約定向發包人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該合同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就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建筑企業與發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即可以向承包人行使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但是,如果建筑企業與發包人未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簽訂的施工合同與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不相適應等情形時,則可能無法行使該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在債務人無力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是工程款優先受償后發包人為逃避債務才能行使這一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