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一是在支付方式、補償費用的規定上做到先支付部分協議后再進行房屋拆遷驗收然后全部結算,二是在設置獎勵費時可以按時簽訂拆遷協議和拆遷獎勵,三是在政策制定中通過聯合檢查、論證、試驗、分析、比較等方法確保政策制定內容全面、詳細、可操作,四是確保新家園安置質量確保拆遷人對拆遷工作的信任,農村房屋拆遷應注意什么一、堅持依法拆遷房屋拆遷涉及農民的數量和補償資金較多在安置的基礎位置、住房水平、座位和面積等方面也存在問題每個環節都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是農民最敏感的問題。
普通房屋拆遷后如何分配補償
共有又稱共有是基于共有人之間的共同關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特征與相關權利義務的關系是
(1)共同基礎是共同關系最常見的是夫妻家庭財產。他們沒有共同財產的單獨份額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不能要求分割。
(2)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他們通過平等協商進行管理、控制和處分。(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也承擔同等義務對共有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4)在共同關系終止時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各自的份額。如有分歧可請法院處理此事。
農村房屋拆遷應注意什么
一、堅持依法拆遷
房屋拆遷涉及農民的數量和補償資金較多在安置的基礎位置、住房水平、座位和面積等方面也存在問題每個環節都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是農民最敏感的問題。如果在房屋拆遷面積、補償金額等問題上有輕微錯誤農民會責怪虐待、拒絕拆遷甚至集體上訪。因此堅持依法拆遷是農村房屋拆遷工作的唯一正確選擇。
二實現合理性與靈活性的結合
在補償價格方面由于每個拆遷項目都有其特殊性拆遷政策的選擇往往同時帶來兩個具體問題。一是補償價格標準遠低于實際交易價格或群眾心理承受能力,第二補償標準遠遠高于群眾的心理要求。因此在拆遷中應堅持合理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如果補償標準過高可以選擇其他合理的補償價格以保證補償政策的合理性。過低的可以通過獎勵等手段加以調整補充其不足部分。在安置方式上為了滿足不同類型住戶的要求一般應盡量采用多種安置方案對被拆遷對象自由選擇同時對被拆遷人認為最可行的安置方案可在政策上予以傾斜。此外在實際拆遷中還必須考慮困難戶的特殊情況。如經濟困難戶可通過公有住房安置的方式解決,對原用地面積較少的人口困難戶采取保底方式允許他們繳納土地使用費增加安置用地面積。
三、要注意掌握工作主動權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經常發生沖突因此作為拆遷人應始終掌握在拆遷環節的主動權。一是在支付方式、補償費用的規定上做到先支付部分協議后再進行房屋拆遷驗收然后全部結算,二是在設置獎勵費時可以按時簽訂拆遷協議和拆遷獎勵,三是在政策制定中通過聯合檢查、論證、試驗、分析、比較等方法確保政策制定內容全面、詳細、可操作,四是確保新家園安置質量確保拆遷人對拆遷工作的信任。
四、要有公平、公正、公開的工作程序
拆除房屋涉及大量住戶稍有不慎可能會導致不必要的矛盾農民群眾最看重“眼見為實”因此決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須采取公平、公正、公開的工作程序。房屋計量評估后的補償價格應及時張榜公布。房屋狀況計量評估后經當地干部和群眾代表同意也可以對外公布。此外實施安置的新房必須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抽簽。掌握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拆遷工作將贏得居民的信任為簽訂拆遷協議和搬遷房屋打下堅實的基礎。
五、加強拆遷政策的宣傳和培訓
加強對拆遷人員業務操作的培訓。拆遷前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培訓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操作技能。要向被拆遷住戶廣泛宣傳有關拆遷政策特別要做好解釋工作。在具體工作中可以列舉典型的拆遷實例使居民真正了解拆遷政策從而把被動心理轉變為主動心理更好地配合拆遷工作。
如何確定農村房屋拆遷補償金額
宅基地位置補償價格按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面積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
房屋置換成新的平均價格是指一定時間內一定面積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置換成新的平均價格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材料和裝修投資費用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相應面積的農村房屋建設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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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單方債務如何執行共同住房
單方債務共同住房法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但需保障配偶方的財產份額,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夫妻債務的對外承擔一般分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兩種形式。針對共同債務,應以雙方的個人財產以及共有財產為執行財產范圍;針對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以負債方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夫妻共同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公積金即使只在一個人的賬戶上也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在該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一一方對個人財產進行投資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從上述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有財產離婚時按共有財產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