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了解些什么法律

導讀:
3、起訴離婚對方沒有婚姻法規定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怎么才能判決離婚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③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④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⑤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⑥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新婚姻法已經規定了)⑧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總體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ldquo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rdquo4、法院第一次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還能再起訴離婚嗎5、第二次訴訟離婚法院一定會判離嗎邵佳律師答,不一定。
前幾天我代理的一起離婚案開庭男方沒有犯原則性的錯誤女方卻第二次起訴離婚離婚原因是性格不合導致的零溝通女方承受守寡式婚姻和喪偶式育兒。代理過程中我曾多次勸過我的當事人一個女人離婚還帶著孩子要面對很多困難希望她慎重決定。可是當我的當事人哭著向我哭訴婚姻中的痛苦無助的細節我才明白婚姻也像鞋子合不合腳只有穿的人才知道。戀愛自由、結婚自由、那選擇離婚也應該是一個人的自由。只不過選擇需謹慎別讓自己后悔。
不論是在接受法律咨詢還是參與金牌調解節目我都回答了很多關于離婚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今天我梳理出關于離婚法律規定方面的常見問題為大家總結如下,
1、怎么才能離婚
2、起訴離婚一定會判決離婚嗎
邵佳律師答,對于離婚訴訟法院一般會先組織調解調解無效再開庭審理。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3、起訴離婚對方沒有婚姻法規定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怎么才能判決離婚
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③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④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⑤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⑥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⑦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新婚姻法已經規定了)
⑧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總體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ldquo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rdquo
4、法院第一次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還能再起訴離婚嗎
5、第二次訴訟離婚法院一定會判離嗎
邵佳律師答,不一定。第二次訴訟離婚并不是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只能說第一次法院未判離婚經過六個多月時間雙方感情仍然未修復可以證明雙方感情存在較大問題雙方并未積極修復。但是否判離法院仍然要綜合考量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等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6、在離婚訴訟中怎么才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7、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進入一段婚姻不僅是雙方感情的升華更是夫妻法律身份的確定意味著雙方都要承擔義務是神圣而嚴肅的。但人的感情是無法用法律管制的如果雙方確實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那法律要解決的就是情感之外ldquo怎么離rdquo的問題了。仍愿每對夫妻都能用智慧經營好婚姻不涉分離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房屋拆遷:在選擇補償方式之前,這些知識要先了解清楚
房屋征收時好多被征收人不懂怎么做選擇其實關鍵是是否合理的問題那么怎樣才算合理呢法律上是如何做出規定的對于產權置換后出現的差價應該怎么辦尤其是企業廠房的征收涉及的問題也有很多對此孟雷律師來跟大家探討下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中提到了被征收人有選擇權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這里賦予了被征收人選擇的權利貨幣補償的權利什么叫貨幣補償比如說房屋征收給多少補償多少錢被征收人可以拿貨幣去購買到同等面積的房屋。另外還可以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產權調換也就是說給多少平米的房屋按11換或者是11.1、11.2去換置換房屋之后再補一些當然會與其他的過渡費、裝修裝飾的費用、物品的損失的費用等等另外一些其他的費用結合起來這種方式叫房屋產權調換。
在征收過程當中大部分都有產權調換的問題但是在企業搬遷、廠房搬遷的過程當中很多情況下沒有提供或者做不到產權調換這種情況住宅也好企業廠房搬遷也好都有要求產權調換的權利。實踐過程當中有的情況是征收方讓被征收人去選告知可以貨幣補償到補償決定時它并沒有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權利如果在補償決定當中或者補償方案當中沒有載明產權調換的權利的這種補償方案是不合法的補償決定它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產權調換在補償方案里面它是一定要有的在實踐過程當中先告知你如果不同意就視為采用另一種補償方式這種也是不對的。在產權調換方面各個地方的操作有些差別根據最高院的相關的公布拆遷判例雖然說在之前告知了選擇貨幣補償或選擇產權調換被征收人不去選的就給貨幣補償然后幫被征人作出選擇。其實行政部門幫被征收人去選擇這種方式其實是剝奪了被征收人的權利應當由被征收人自己去選擇。在補償決定當中也應當載明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的權利。
最高院有類似的判例地方有些法院可能會裁判上有差別當然與案件情況有一些差別。在實踐當中出現比較多的是告知了補償方案、補償決定但是沒有產權調換的權利這種也是不合法的。可以去撤銷或者是確認違法在實踐過程當中更多的可能是給被征收人較低的貨幣補償產權調換也少一些這種情況。可能存在變相剝奪了被征收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權利的情況比如給補償的貨幣的價值不是商品房價格也不是周邊二手房市場價格只是低成本的價格可能就兩三千塊錢成本的價格這種價格它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選擇的權利這種方案出臺之后被征收人只會選擇產權置換如果選貨幣補償根本就買不到同類面積的房屋。這種情況下也是變相剝奪了產權調換的這種權利所以產權調換的這種規定主要就是保障被征收人要有生產生活居住的基本的權利。
比如說企業原來有個廠房我們在辦理企業廠房搬遷的案件當中有的搬遷之后給的錢根本就買不到周邊的廠房。在廠房的評估當中存在很多情況它不是按照市場價進行評估先按照地上附著物重置的價格進行重置成本價格進行評估重置成本價格評估之后工業土地出讓的價格再進行評估評估中間的數據都有一定的彈性和空間有的按低價格去評估拿地上附著物的錢再加上土地出讓的價格。
在實踐過程當中原告周邊地段根本就買不到同等面積的房屋因為評估的價格沒有完全按照市場價進行評估評估是按照地上附著物和重置價土地分開評估這種情況下也不符合規定。我們認為因為拿不到貨幣補償的是這種拿到錢買不到同等廠房這種情況下廠房的搬遷企業搬遷過程當中比較常見這種類型、而且如果貨幣補償低的對于企業主來說拿到這個錢根本就買不到同樣的房屋或廠房。這種情形下的補償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么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咨詢征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委托拆遷律師前需要先了解哪些事情?
專業的律師在對案件進行梳理時也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線索來進行分析。而當事人所提供的和說明的也應當是具體的準確的才行。否則暨時由于當事人的一些疏忽導致案件進展緩慢得不償失。那當事人事先應當怎么做呢
1、對比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規定了對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該條規定講的相對籠統具體而言要結合百姓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慮百姓在對自己所有的房屋進行估算時要充分考慮上述因素以自身預估的補償數額與政府給予的補償進行衡量以免因輕易相信政府的評估報告而白白丟失了應得的補償。
2、了解和收集征收過程中政府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
法院認定主要依靠證據當政府部門下達蓋章認定文件時應當進行拍照、保存好原件整理保存好完整的證據鏈才能讓律師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案件進行了解和開展相關工作。
3、注意任何需要簽字的協議、材料
所有政府部門給予當事人簽字、手印的文件一旦簽署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許多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將房子“變賣”、認定為違建也是經常發生的事情。所以對于哪些文件可以簽哪些文件不可以簽應當加以了解。若實在不清楚也可以咨詢律師否則某些文件一經效力認定后續想要開展維權工作難上加難。
綜上律師并非無所不能所有維權工作應當由當事人和律師共同配合才能正確的、有效率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