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體承包工程的合同有何效力

導讀:
特殊主體承包工程的合同有何效力
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引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糾紛很少,因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肯定對已完工的建設工程的價款問題協商一致了。
法律咨詢:特殊主體承包工程的合同有何效力
律師回答:
施工單位無證、無照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施工單位借用、冒用、盜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施工單位超越經營范圍、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無資質的建筑隊掛靠建筑公司,成為建筑公司的一個工區對外承包工程,有兩種情況:①以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②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有兩種情況: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將工程交給建筑隊施工,所簽訂的合同有效。b:建筑隊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無效。
建筑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個體建筑隊、個人合伙建筑隊承建的一般農用建筑,符合有關規定的,認定有效。
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