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提前簽字起訴是否有效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之內。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舉債是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夫妻共同債務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是一種外部責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對其全部共同債務的給付義務,而不區分夫妻雙方之間的債務責任。
一、離婚協議提前簽字起訴是否有效
1、離婚協議提前簽字并不影響起訴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是哪些
1、時間特征。夫妻共同債務一般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之內。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舉債是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行為特征。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生活性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體內容包括共同生活、養育子女、贍養老人等;經營性債務是夫妻雙方從事的為了增值共同財產的經營性活動形成的債務。
3、債務的性質。由于夫妻財產關系除非有特別約外定,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從而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負有對共同債務的全部給付義務,夫妻一方給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債務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是一種外部責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對其全部共同債務的給付義務,而不區分夫妻雙方之間的債務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