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判監護權

導讀:
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那么法院怎么判監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院怎么判監護權
1、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標準是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標準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意愿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愿和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三、確定監護權歸屬原則
一、監護權歸屬確定的原則有哪些
離婚時法院確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我國婚姻法尚無具體規定。我國婚姻法第29條僅以哺乳期為界原則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呢。
這是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于把握的一個問題。除在特殊的離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顯的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時才較容易確定離婚父母何方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外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均想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且雙方情況大體相同適合行使監護權。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偨Y出以下考慮標準,
1、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系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2、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必須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愿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愿加以檢驗。
3、支持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系而言能較好地照顧子女(尤其對年幼子女最好能親自照顧)促其身心健康發展。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持而言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持。
二、哪些人能夠擔任監護人
首先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其次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最后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