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怎么探望孩子

導讀: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系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和法院判決比較起來,父母協議確定探望時間、地點的成本最小,給探望的利害關系人造成的影響也最低,因此相對于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這樣的約定可能會在離異的雙方發生矛盾的情況下導致未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權難以實現。
一、離婚后怎么探望孩子
1、離婚后,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如果協議一致的,按協議約定方式行使。如果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按法院判決書裁定方式行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子女探望權在離婚協議中如何約定
在探望權制度的設立上,我國采用的是協議優先的原則,離異的雙方應該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確定探望權。父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
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系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和法院判決比較起來,父母協議確定探望時間、地點的成本最小,給探望的利害關系人造成的影響也最低,因此相對于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在很多離婚協議書中,對子女探望權的規定比較籠統,以至于在發生爭執后才發現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子女探望權這么約定:探望權的行使由雙方協商解決。這樣的約定可能會在離異的雙方發生矛盾的情況下導致未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權難以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