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醉酒駕駛的處理辦法

導讀:
吊銷其駕駛車子的資格證明,一生不得重新考取駕照。
一、公安部對醉酒駕駛的處理方法
1、喝醉了駕駛車子的,公安人員約束其到清醒為止。吊銷其駕駛車子的資格證明,并且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照。
2、喝醉了駕駛營運類型的車子的,公安人員約束其到清醒為止。吊銷其駕駛車子的資格證明,并且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照。即使重新考取,也不得駕駛營運類型的車子。
3、喝醉了就駕駛車子造成很嚴重的交通事故時,對其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吊銷其駕駛車子的資格證明,一生不得重新考取駕照。
4、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包含那些方面
1、客體要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2、客觀要件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